关于女方退婚不退彩礼的事件,关于南方谈话的论文

  

  东坤   

  

  网络热播剧《赘婿》落下帷幕,郭麒麟饰演的伊宁凭借自身的才华和性格,由一个备受歧视的女婿转变为商界和政界的领袖。虽然故事是虚构的,但是女娲在我国自古就有。有许多像伊宁这样的成功人士,但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湮没在历史的尘埃中。   

  

     

  

  一个   

  

  为什么叫女婿?一般来说,“冗余”有两层意思。东汉文献学家许慎在《赘婿》中说:“冗员是用敖、贝的物质钱做出来的。嚣张的还放炮弹,要再拿。”意思是“抵押”和“借贷”。另一种说法是“疣”,即多余的东西。司马贞在《说文解字》的《女婿》注释中写道:“女子夫多子,犹为残。”颜师古还说:“叫他们‘女婿’的,说他们不属于婆家,说他们身上没有疣。“以上两种解释,一种是基于‘多余’二字的本义,另一种是与人体相比较,但无论如何,传统时期女婿的地位应该不高。   

  

  女婿何时出现不得而知。据学者考证,舜是女婿,这也造成了他与父亲、弟弟争夺财产。有明确记载,春秋战国时期,据班固《史记索引》,战国时齐国在,“国之民父母女儿,禁嫁,称‘五儿’,为主之祠堂,嫁之不利于家,民犹以为俗也”。据此,陈谷元老师认为“其书010-3000采用女婿制度”根据司马迁《淳于髡,齐国女婿》的记载,齐国应该是女婿较为盛行的地区。   

  

  作为婚姻的一种形式,早期主要指未婚女儿招夫成家。然而,到了宋元时期,收养的形式变得多样化。据元代徐元端(《汉书地理志》)说,养子分四种,即老年女婿(一生住在婆家)、定年女婿(住在婆家一定年限,期满后带着妻儿回自己家)、舍家女婿(除此之外与岳父岳母分居,爵位也就是丈夫去世后,丧偶的妻子出于各种目的,收养了一个男人到前夫家。 这种收养不同于女佣的收养。   

  

  不仅如此,这一时期在征兵时形成了一定的程序和制度,并在明清时期得到完善。由于风俗习惯不同,各地形成了不同的称谓。如在皖北地区,过继婚称为“倒门子”,而养父则称为“女婿养老”;宁波、绍兴的民间俗称“入赘”,湖南一些地方则称女婿为“招赘”。   

  

  二   

  

  传统时代,夫妻道德、夫妻程序成为规范家庭生活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对于嫁到女方家的女婿来说,可能就不太合适了。   

  

  吴明元年(1368年),29岁的徽州人李忠德仍然没有结婚。无奈之下,他在征得亲戚和父母同意后,以亲戚谢元喜为媒,自告奋勇为谢家的老人做女婿。为此,婚前他们签了结婚证,上面写着:“婚后伺候叔叔阿姨,照顾公私户,要勤俭不偷懒。第二次生日千万不要私自回家。”它规定了李忠德在收养期间的义务。“伺候叔叔阿姨”就是孝敬和照顾公公婆婆,这是我应尽的责任。但“伺候舅舅舅妈”往往意味着老婆要照顾公婆,却用在了李忠德这里。可见他在谢家是作为“媳妇”来对待的。在孝敬父母的同时,他还要“做公私户之类的事”,即承担一切公共财物   

  

  其实李忠德的待遇不错。他的妻子淑娘是未婚少女,抚养的孩子是她自己的。况且公公和母亲去世后,她可以回到自己的家。但是祁门县的永芳就没有这么幸运了。永芳是徽州府祁门县十三都人。他原本被武都县胡家收养,但妻子不幸去世,一直未能再婚。这个县的几年前去世后,留下一双未成年的儿女和老母亲李,由守寡的妻子照顾。他的生活非常艰难。于是,他告诉媒人李年自愿来到王家,并于明朝嘉靖四十三年签订了结婚证。此时,永芳成了一名搬运工。在代替王六生抚养幼儿、赡养老人、伺候仆人的同时,他还必须做到:“将来他自己有男有女,永远住在地主家,要三间大房子。每年,像往常一样,他应该没有给主。”意思是永芳被女婿收养后,必须改变身份,从自由农民变成佃仆,而且世世代代都是仆人,永远住在主屋,不回家,不回宗族。   

  

  在明清徽州的女婿群体中,永芳的遭遇并不是最糟糕的,因为他结婚后仍然保留了自己的姓氏和名字。对于那些仆人的儿子来说,结婚的时候连自己的名字都要改。明代崇祯年间徽州的佃仆胡天德,父亲去世,弟弟离异,与母亲相依为命。因为家庭贫困,三十多岁了还没有成家。碰巧邻村王家的佃仆陈六郎死了,他的寡妻准备让人收养。因此,胡天只好告诉媒人,陈家有了女婿,但是条件很苛刻:   

  

  当居士居士改名为陈学寿,自被收养后,白帆学会了遵守居士律法,安定生理,服事主,扶持陈氏门户,永远继承陈氏血统。不先招,就欠了别人的,不能补偿陈家的资产,也不能偷偷养陈的钱谷当妈妈。   

  

  同样的“搬运工”,他不仅要养活陈家老小老小,还要改名换姓,为家人服务。即使婚后成家,胡天德也不能擅自带着钱谷去赡养母亲。在婚姻的巨大压力下,胡天德不得不接受这种有违人伦的要求,当起了仆人。   

  

  三   

  

  古往今来,经济贫困一直是男性收养的主要原因。“秦人有钱的儿子?   

壮而出分,家贫子壮而出赘”,说的就是秦代时期贫困之家的男子入赘的风气。而据1998年7月14日第11版《人民日报》报道,位于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西部的古都河村,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出了名的穷,村里一批一批的小伙子都远走他乡,做了人家的养老女婿。可见,贫困与入赘之间的关联,古今一致。

  

明清时代,徽州以培育大批实力雄厚的商人而著称,素有“无徽不成镇”之誉。大部分徽州男子往往在年少时就到外面闯荡商场,晚年时方回到故乡养老,甚至会移居他乡。留在徽州生活的,往往是老幼妇孺,或者缺乏经商才能在家务农之人。这里地少山多,生存环境恶劣,每当经商失败或是无力经商的时候,家庭经济将会陷入困境。出身于这样家庭的男子,如果自身没有才能,到了适婚的年龄便因出不起高昂的聘礼而找不到对象。传统时期的溺婴和一夫多妻的陋俗,也是导致男子入赘的原因之一。在古代,没有有效的节育措施,夫妻往往会生下许多孩子。在无力抚养、重男轻女以及需要劳动力的情况下,往往会将生下的女婴溺死,导致男女比例失衡。同时,一夫多妻制的存在,又加剧了男女婚配的不平等,导致更多如李仲德、方勇、胡天得这类经济贫困或身份低下的男子只能入赘,甚至是甘愿做一名“接脚夫”。

  

在赘婿群体中,不乏卓越之人,如清代著名学者朱彝尊、大政治家左宗棠,但也受人尊敬。对于绝大部分赘婿而言,经济贫困、才能平庸往往会让他们在入赘后,陷入不对等的地位。在签订婚契之际,他们就受到了某些约束,甚至沦落为仆、更名换姓、弃养双亲。除去这些硬性规定外,日常生活中的他们,依然处于弱势地位。入赘意味着如女儿般“嫁”过去,事事必然受制于“舅姑”、妻族,赘婿因家庭琐事而丧命的事例并不在少数。清代康熙年间,徽州佃仆吴社孙因家贫入赘到毕社得家,与毕氏的双亲一起居住。在一次因家庭琐事与妻子争吵中,竟因想不开而自杀身亡。乾隆时期的湖南人张文玉,因家贫无力婚娶,入赘到张文珠家做一名“接脚夫”。其妻高氏嫌他懒惰,经常对其打骂。在一次争执中,不仅遭到高氏的辱骂,而且还被她用棒槌殴打,最后竟被高氏用锄头砸死。宋代的赘婿被称为“布袋”,即“如入布袋,气不得出”之意,形象地道出了赘婿们的委屈和心酸。

  

除了生活中的委屈和心酸外,赘婿们的经济地位也让人瞠目,如上面提到的胡天得即是如此。祁门人李舒,于明初洪武年间病逝,他的孀妻谢氏为了生活,将本县人胡惟善招赘了李家。入赘后,胡惟善的地位得不到丝毫体现。在一次出卖土地的契约上,交易人的名字是李舒年幼多病的儿子李务本,主盟人也是他的妻子谢氏。显然,李家的财产必然是不属于胡惟善的。更不幸的是,妻子如果去世,赘婿往往会净身出户,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

  

赘婿的这种境遇与国家和社会对赘婿群体的看法不无关系。据云梦秦简所见的《魏户律》所记载:“自今以来,假门、逆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也就是说,魏国朝廷不准商人(假门)、旅店老板(逆旅)、赘婿以及后父(即宋代以后的“接脚夫”)独立户口,也不得分得田宅。而且在魏安厘王年间,还曾下令把这四个身份的人一起编入军队,随军服苦役。进入秦朝后,秦始皇也曾将商人、逃犯以及赘婿编入军队,攻打桂林等地,并在东巡浙江时,在会稽(今绍兴一带)留下 “夫为寄猪,杀亡无罪”的碑文。这里的“寄猪”即是指赘婿。进入汉朝后,这一情形并未改变,在汉武帝四年时,为了更好地镇守管理边疆朔方郡,下令国内七类人去谪守,其中赘婿排在罪吏和亡命徒之后,位列第三。由此可见,秦汉时及其以前,赘婿在国家眼中与地位低下的商人甚至是罪犯相等。宋代以后,特别是元代,出于税收的需要和蒙古人的习俗的不同,国家开始在法律上对赘婿的权益作了一定的保障,如入赘前必须要凭媒妁、签订婚书等。到了清代,有关入赘,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招婿需凭媒妁,明立婚书,开些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但也仅止于此。

  

在世人看来,入赘也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如清代人曾说:“入赘一事切不可行。夫赘者也,如人身之赘疣,去之不可,存之不便,极为可恶。”还有“男以招婿为辱”的说法,有些地方甚至有“入赘女婿不是人,倒栽杨柳不生根”的民谚。就此看来,古代的赘婿,在法律上没有保障,还要遭受世人冷眼,在家庭中也没有地位,心理上要忍受多少煎熬?当然,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各种旧制度的废除,经济的发展,赘婿的数量有所减少,即使是入赘,如今也是另一番情形了。

  

参考文献

  

陈顾远著:《中国婚姻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

  

郭松义著:《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

  

盛义:《略论赘婚》,《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6期

  

阿风:《试论明清徽州的“接脚夫”》,《明清论丛》第1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9年

  

胡中生:《明清徽州下层社会的非常态婚姻及其特点》,《安徽史学》2001年第3期

  

张萍:《明清徽州文书所见的招赘与过继》,《安徽史学》2005年第6期

  

黄环宇:《清代“赘婚”制度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硕士学位论文,南昌大学,2010年12月

  

责任编辑:钟源

  

校对:张亮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