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逐渐好转,被病毒束缚的国际贸易活动逐渐开始处于劣势。作为最常用的两种贸易术语,FOB和CIF在含义和双方的义务上有很大的不同。作为一名专注于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资深律师,我将通过本文简要介绍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概念,并针对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场景下应该选择FOB还是CIF提出适当的建议。
一、国际贸易术语基本概念
(1)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定义
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主体之间的商品跨国贸易。国际贸易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与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在历史、文化、贸易习惯、语言特点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国际贸易交流过程中出现很多困难。为了方便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规范交易规则,国际商会(ICC)经过长时间的探索,总结了自己的实践经验。1936年,它首次引入国际贸易术语来解释买卖双方的贸易价格和条款。在实践中,人们甚至可以通过Incoterms直接知道对方的报价方式。经过80多年的发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修订至第9版,其2020版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结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规定了4组共11个国际贸易术语,其中C组4个,D组3个,E组1个,f组3个。
(1)c组
c组有四个国际贸易术语:CFR(成本加运费)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运费支付给;运费和保险费付至。这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卖方承担到约定港口的所有费用,其中CFR和CIF专门用于水路运输。
(2)D组
D组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货物的目的地有关,包括DDU(未完税交货)目的地交货;DPU(卸货地点交货)在卸货地点交货;完税后交货。
(3)E组
E组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XW工厂交货。该条款的买方责任最大,卖方只需保证货物能在工厂正常交付即可转移责任。
(4)f组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F组有三种国际贸易术语:FCA(承运人交货)交货给承运人;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离岸价。
在这四组十一种贸易术语中,FOB和CIF是最常用的术语,所以下面将介绍两种贸易术语。
二、FOB贸易术语介绍
(一)FOB贸易术语的基本概念
FOB是船上免费(Free On Board)的缩写,三个词合在一起字面意思是“免费登机”。因此,该术语的规则是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船只。卖方的责任只是将货物交付到装货港的离岸船舷,而将货物从出口国运送到进口国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风险只在货物越过船舷时才转移给买方。
比如,卖方在交货过程中通过吊装将货物转移到买方指定的货船上,货物在越过船舷前意外坠海,此时货物的风险尚未转移,因此货物尚未交付,卖方仍应承担搬运造成的损害责任。但是,如果集装箱已经越过了船舷,那么风险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货物的损失就由买方承担。在FOB贸易条件下,买方承担运输和保险付款的义务,因此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贸易合同中规定的运费,并承担运费、当地港口杂费和保险费。当然,好处是买方也可以自由选择船只、到达港和具体保险。因此,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人们习惯将FOB术语称为“FOB价格”。
(II)FOB贸易条件下卖方的主要义务
在FOB贸易条件下,卖方主要有以下四项义务:
1.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将合同标的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装运港,按约定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货船,然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办理标的货物的出口手续,取得相关证明和资料;
4.提供发票、运单等单据,证明货物已经交付。可根据买方要求提供电子版或纸质版。
(FOB贸易条件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在FOB贸易条件下,买方主要有以下五项义务:
1.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标的货物的价款;
2.承担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联系和租赁运输货物的舱位,及时通知卖方货船的名称、型号和停靠地点,以方便买方准确、及时交货;
4.自费准备进口许可证和批文等所有资料,办理货物装卸。
一切海关手续;5、签收双方合同约定的标的货物和相关单据。
三、CIF贸易术语介绍
(一)CIF贸易术语基本概念
CIF是Cost Insurance(and)Freight三个单词首字母的缩写,包含了标的货物的成本、运输和保险三项费用,卖家承担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标的货物装运至指定港口并装运上船的义务,还要为买家购买标的货物的海运保险,负责安排运输和为标的物购买保险。买卖双方在合同磋商阶段一定要明确具体的交通运输方式、费用,所购买保险的险别、金额等事项的具体内容,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需注意,CIF术语的适用范围是海运和内河航运,交货方式亦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只需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将标的货物装运交货,并提供相关单据即可达成交货义务,所以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时货物灭失风险即发生转移。
(二) CIF贸易术语下卖方的主要义务
CIF贸易术语下卖方主要有以下6项义务:
1、在合同规定期限将标的货物运止指定目的港货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买方;
2、办理标的货物的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等相关单据;
3、办理标的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运费;
4、承担标的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5、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6、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等重要单据的书面或电子凭证。
(三) CIF贸易术语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CIF贸易术语下买方主要有以下4项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并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承担标的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在目的港签收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和相关单据。
四、案件启示
接下来,通过笔者承办的一个案例来介绍选择FOB条款和CIF条款存在的差异:
江西省环球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称“卖方”)与OCEANFORCEENTERPRISESLTD.(以下称“买方”)签订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贸易术语为FOB,在FOB贸易术语下,由买方安排承运人承运货物,所以买方安排了欧航(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承运人”)承运了该批货物。2013年12月31日货物在上海装船后,承运人即向卖方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2014年1月12日货物运抵目的港,买方一直未付款赎单。后卖方发现该批货物被承运人交付至买方。卖方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但是承运人在未见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即向买方交付了该批货物,导致卖方无法收回货款。后卖方通过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挽回了损失。
五、律师建议
1. 选择FOB还是CIF更有利?这个有利与否要看是对买方还是卖方。这里的重要考量是对于货物的控制权。使用CIF,意味着卖方指定承运人支付运费,并负责投保,那么卖方可以很好的控制货物,在卖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买方拿不到货物。使用FOB,意味着买方指定承运人支付运费,并负责投保,那么买方可以很好的控制货物,即便卖方不同意,买方没有正本提单,也可能拿到货物。正如前面的案例所反映的,发生无单放货,贸易术语都是FOB,为什么?因为买方与承运人更熟悉,甚至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即便买方手上没有正本提单,有的承运人为了维护客户关系,也愿意担风险把货交付给收货人。所以建议,卖方优先考虑CIF,买方优先考虑FOB。
2. 虽然CIF被称作到岸价,CIF后面是目的港名称,但货物风险转移点也在装运港,与FOB一样。这一点实务中有人存在误解,以为CIF的风险转移点在目的港。其实不然,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毁损灭失,后果不应由卖方承担,而应由买方承担,另需注意,有权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的是买方。
3. CIF和FOB适用于水运,如果买卖双方想要选择其他运输方式,则应选择使用CIP和FCA两项术语。其中CIP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与CIF对应,而FCA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与FOB对应。
李新立律师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事务所管委会成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入选上海市法学会首批 “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兰迪国际投资贸易部主任,广州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南昌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委仲裁员,上海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代表,国际律师协会(IBA) 会员。1999年参加工作,200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起执业。
业务领域
外贸纠纷处理、国际贸易咨询、重大民商事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