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可以打印征信报告吗,招商银行可以逾期多久

  

  案例故事   

  

  声称昏迷住院未及时还款,产生4次不良征信纪录   

  

  投诉人致电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称其打印的信用报告发现某银行信用卡中心2018年至2019年因信用卡逾期上传了4条不良记录。投诉人说,当时他昏迷住院,未能及时还款。2019年11月,投诉人多次致电银行客服办理征信记录。银行客服建议投诉人提供相关材料,银行回复无法办理信用记录,也没有说明原因。现在投诉人对这个结果不满意,于是向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   

  

  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机构核实处理。经核实,投诉人名下的信用卡产生了多次不良信用记录。投诉人说是因为大病未能还款,要求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更改征信记录。为了核实相关情况,信用卡中心建议其提供入学材料。经审核,客户提供的入场材料不符合变更信用记录的要求。为进一步核实住院材料的真实性,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前往出具证明的医院核实住院材料的真实性,发现相关证据材料不属实,最终告知投诉人不符合修改后的标准。   

  

  法律分析   

  

  相关医院并不具备治疗投诉人所述疾病的资格导致异议原因不充分,因此无法修改征信记录   

  

  近年来,随着信贷业务的发展和金融消费者征信意识的增强,征信引发的纠纷成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矛盾之一。所有金融机构都面临着复杂多样的对信用报告异议的投诉,金融消费者对修改信用报告的要求非常强烈。修改征信记录的原因也越来越多样,现实中很难判断事实的真实性。   

  

  基于这一案例,申诉人报告说,他无法偿还逾期款项,因为他在医院处于昏迷状态。其主张的理由合理可靠,但事实调查中发现,申诉人举出的事实经核实基本不成立,其提供的医院不具备治疗相关疾病的资质,其举出的住院单据和资料也涉嫌伪造。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用信息。”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3)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款、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信息。信息主体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并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相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规定:“征信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提交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和保存,不得擅自变更原始数据。”   

  

  案例启示   

  

  金融消费者对自身信用记录存疑的,需及时提出征信异议,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金融消费者应该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   

  

  2.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开展相关操作,合规审慎开展信贷业务,发展优质客户,通过多渠道审查评估客户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针对征信相关问题,及时披露争议解决方式和渠道,如实处理征信相关争议,并做出相应说明。对于逾期客户,及时履行还款告知义务,揭示风险。此外,金融机构要加强信用信息宣传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信用信息认知能力,增强信用信息素养和守信意识。   

  

  本文来自《中国银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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