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是银行批额度吗,担保公司担保额度规定

  

  保证人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由股东会决定。担保人执行董事作为法定代表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印章。债权人不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构成善意,保证合同无效。   

  

  一、2018年12月22日,巩义某银行与智方公司签订33,360,010-30,000,贷款人巩义某银行向借款人智方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   

  

  2.当日,巩义某银行与德牧威公司、恒某钻井公司、韩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德牧威公司、恒某钻井公司、韩某对某公司40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加盖德牧威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印章。   

  

  3.之后,在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下,巩义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请求德木威公司、恒某钻探公司、韩某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郑州中院一审认为,因巩义某银行未提交德姆威公司同意对涉案债权进行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请求德姆威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支持。   

  

  5.巩义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二审认为,德牧威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由股东会决定。巩义某银行在与德牧威公司订立《保证合同》时,未审查德牧威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构成商誉,该《保证合同》无效。   

  

  6.巩义某银行不服,提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巩义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要求恒某钻井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时,未要求德美威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而且德牧威公司是巩义某银行的股东,巩义某银行应该知道德牧威公司的规定。其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保证合同》无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今后类似的诉讼,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对于债权人来说,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注意审查担保人的章程,根据章程的规定,查看担保事项是否经过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债权人是否善意的认定,《保证合同》规定债权人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除非债权人知道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决议权限,只要订立了担保合同,债权人就可以认定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构成善意。但《九民纪要》进一步将此上升为合理审查义务,而当债权人为专业金融机构时,司法实践往往赋予更高的注意义务。这就要求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之前,先审查公司章程,再根据公司章程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否则,即使债权人审查了担保人董事会的决议,仍将面临担保合同无效的巨大法律风险。   

  

  其次,对于提供担保的公司,公司章程有必要明确规定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一是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程序,明确公司决议机关的权限;另一种是防止债权人以公司章程不明确为由主张其构成善意。这种情况下,认为债权人不诚信,那么担保合同无效。T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巩义农商银行主张原审判决中《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无效,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可以成立。原审查明,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盖有魏德圣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薛瑞南的个人印章。薛瑞南是魏德圣公司的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10%。公司不设董事会,薛瑞南为执行董事。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由股东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巩义农商行应要求魏德圣公司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巩义农商银行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在与魏德圣公司签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协议时审阅了魏德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在二审中,巩义农商行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保证合同》涉及与魏德圣公司签订的贷款的案件,但这《保证合同》中规定的“质权因任何原因不能实现,出质人承诺在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中的担保责任是在质权不能实现之后。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与本案的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同,不能证明魏德圣公司股东会认可本案(《保证合同》)。巩义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与另一担保人签订《质押合同》时,要求智恒钻探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应当知道魏德圣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河南德圣威贸易有限公司同意质押担保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而且魏德圣公司是巩义农商行的股东,巩义农商行声称不知道魏德圣公司的章程。   

已尽到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缺乏证据支持。巩义农商行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德圣威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至真坊公司或两公司之间具有相互担保等关联关系、德圣威公司系专业担保公司或开展保函业务等排除审查公司决议的情形,其以原判决认定《保证合同》无效,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德圣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603号】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