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算工龄算不算工龄,折算分是怎么算的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认定涉案房屋归李某强所有,李某强向李某芳支付相当于涉案房屋市场价值11.23%的折价款(李某芳主张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595万元)。   

  

  事实和理由:李的父亲与李的母亲系夫妻,育有李某芳、李、李某强三个子女。李某强与王某山为夫妻,育有一女李某丽。李的母亲于1999年10月9日因其死亡注销户口,李的父亲于2013年2月21日去世。李的父亲和母亲都没有留下遗嘱。原北京市朝阳区8号房(以下简称8号房)是李的父亲和李的母亲生前租住的公房。   

  

  2008年,8号房拆迁,李福与案外人北京F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安置房为涉案房屋,安置人员为李某强、王某山、李某利。根据拆迁政策,涉案房屋在拆迁安置和购买过程中,以同等面积的原房屋进行置换,李富、李牧工龄进行折算。经计算,李富、李牧对涉案房屋享有33.7%的份额。现在李的父亲和李的母亲已经去世,他们对涉案房屋的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所以我上诉到法院,希望判决能如其所愿。   

  

     

  

  被告辩称   

  

  李某强、王某山、李某丽共同辩称,李某芳的父亲在世时,李某芳从未对涉案房屋的权属提出过异议。涉案房屋为公房,不属于李某芳个人财产,故不同意李某芳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应为李某强个人所有。如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有王某山、李某丽的份额,王某山、李某丽同意将各自的份额赠与李某强。此外,李某强、王某山、李某利认为,李某芳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   

  

  李某军辩称,李某芳父亲在世时,李某芳未尽孝道。李某的父亲、李某的母亲死亡后,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李某强、李某军承担。如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中有李某父亲和李某母亲的份额,李某军同意将应继承的份额给予李某强。其他意见与李某强、王某山、李某利相同。   

  

  本院查明   

  

  李父与李母为夫妻,育有李某芳、李、李某强三个子女。李某强与王某山为夫妻,育有一女李某丽。李的母亲于1999年10月9日因其死亡注销户口,李的父亲于2013年2月21日去世。   

  

  2008年2月1日,作为甲方的F公司与作为乙方(购房人)的李某强签订了一份《北京市朝阳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的协议:乙方在京棉改造区有正式房屋1.5套(原地址为8号房),建筑面积34.68平方米。应安置3人,分别为王某山、李某强、李某利。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在京棉地区建设的当地安置房,即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02.64平方米。双方约定的房价款为253018.55元,实付房价款为235914.58元。合同附件二为《京棉地区危改回购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明:被拆迁人李富,现购房人李某强,夫妻工龄76年,原建筑面积34.68平方米,2003年房改成本价1560元/平方米。   

  

  2013年1月2日,F公司作为甲方与李某强作为乙方签订了《北京市朝阳危旧房改造购房合同》的合同。   

  

  2018年9月25日,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强名下;涉案房屋现为李某强、王某山、李某利共有。   

  

     

  

  裁判结果   

  

  1.被告人李某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甲1号的房屋,归被告人李某强所有;   

  

  二。被告李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某芳支付货款12万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继承始于死者死亡之时。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人办理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李某强购买,应认定为李某强个人财产。但李某强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折算李父、李母的工龄,以获取政策利益。保单利益对应的房产价值个人部分,应作为李父、李母的遗产继承。法院根据李某强购买房屋时使用年限、购买涉案房屋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涉案房屋的现值等因素,确定了李某强父亲、李某强母亲的遗产数额。因李福、李木未留遗嘱,李福、李木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李某芳、李、李某强依法继承。现在李某军说如果法院认定   

为涉案房屋存在李父与李母的遗产,其同意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赠与李某强,不持异议。

  

李父与李母去世后,李某芳、李某军、李某强作为其二人的法定继承人均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依法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李父与李母的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在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并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中,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四被告抗辩李某芳本次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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