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向券商借股票,怎么向券商借股票费用

  

  熊秋瑾   

  

  过去几个月,部分个股的融券余额快速上升,部分解决了“无券可融”的问题,背后主要是大股东借券。笔者认为,应该鼓励大股东适量借券,盘活资产,这也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完善。   

  

  比如今年7月,恒顺醋业被转让两个财务标的。截至10月30日,恒顺醋业融券余额报1083万元,融券保证金54.05万股。融券的来源在哪里?10月26日,恒顺醋业发布公告称,截至10月23日,恒顺集团向证券公司出借股票46万股;借出股份的所有权不得转让。10月28日,恒顺醋业又出现64万股的股票转让。   

  

  显然,通过出借股票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既能盘活资产,又能完善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或干涉。   

  

  目前,在融券业务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股票借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再借给券商;融券交易有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5个档次。   

  

  在再融资业务中,哪些股东可以出借股份,目前不同板块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沪深交易所规定,再融资融券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自然人股东不得出借。科创板规定出借人是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和科技创新板基本相同。   

  

  哪些股票可以出借?一般来说就是无限售条件股。此外,根据科技创新板和创业板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在承诺持有期内收购的股票,即特别限售股,也可以用于出借。   

  

  扩大融券业务,要充分解决证券来源问题。我建议所有持有1/1000以上股份的守法股东都可以把股份借给证券公司。目前,一些主要的私人股东以成立公司(机构)的形式持股,另一些则直接以个人名义持股。两种持股形式不应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也应允许自然人出借股份。至于借出的股票种类,如果允许部分股东借出限售股,那么也应该允许其他所有股东借出限售股,这将导致很多棘手的法律问题。建议限售股不要出借。   

  

  当然,对于大股东出借的证券,也需要控制出借比例,比如总股本的2%,以防止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和公司治理的影响。实际上是大股东把自己的股份借给证券公司。一般上市公司会在公告中披露“出借股份的所有权不会转让”,但这可能只是参与再融资各方的一个约定,理论上经不起推敲。   

  

  如果再融资的股票最终被融券人借入并在市场上卖出,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买入这些股票后,这些股票隐含的投票权等权利肯定与其他股票没有区别。投资者购买真正的股票,而不是被剥夺投票权的假股票。买家不知道再融资、融券等当事人达成了什么协议,这些协议对买家根本没有法律约束力。从这个角度来说,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买入股票后,就绝对拥有了这些股票(再融资股票)的全部权利。再融资业务大股东声称“出借股份的所有权不会转让”,这只是自说自话。   

  

  目前,关于表决权归属的基本理论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爆仓等原因,券商无法在二级市场上以相同的金额回购之前卖出的股票。也就是说,大股东在再融资业务中借出的股票可能再也回不来了,这显然对公司治理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因此,需要控制大股东借出证券的一定比例。   

  

  (作者是资本市场研究员)   

  

  本文来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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