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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财经6月24日电24日,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4日。   

  

  《暂行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个人养老投资基金,是指投资者根据《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通过个人养老基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金产品。   

  

  《暂行规定》说明基金管理人要根据投资者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金投资需求,开发符合不同养老金投资偏好的基金产品。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个人养老基金)应当具有运作安全、到期稳健、标准规范、长期保值等特点。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具体来说,个人养老基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四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基金;(二)投资风格稳健、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稳健合规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基金内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和人员业绩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评价机构应坚持长期评价的原则,绩效评价周期不应短于5年。他们不应该用单一的指标来排名或者评价,不应该以短期的收入和规模来排名。   

  

  《暂行规定》提出,开展个人养老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指标稳定,具有较强的公募基金销售能力;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规模不低于50亿元;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合规管理水平高;完成与基金行业平台的联网测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暂行规定》强调,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基金宣传推介活动时,应当全面介绍不保本金、不保收益、追求长期收益等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明示产品的风险收益类别和分类标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个人养老基金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根据投资者的年龄、退休日期、收入水平、风险偏好向投资者推荐基金。不允许向投资者主动推荐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基金。   

  

  《暂行规定》还提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平台和移动客户端设立个人养老投资基金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产品赎回、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依托专区开展养老理财教育,普及养老投资理念,加强投资者对养老政策的了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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