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的对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交通事故案件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声称非医保药品不予赔付。有的根据费用清单计算非医保部分的金额,有的不管3721,理赔时扣除10%到15%左右的医疗费用。此时,多方不解。明明是对方全责。为什么看病要自己出医药费?本文讨论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非医疗药品索赔问题。   

  

     

  

  1.什么是非医保药品?   

  

  所谓非医保药品,是指未列入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即医保不能报销的药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最常见的非医保药品是一些进口医疗器械。以一个客户为例。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胫骨平台骨折进入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因为医生建议植入的钢板钉不要取出,所以他选择了进口的钢钉板,价格昂贵。通常一个进口螺丝五六千,一个进口钢板三四万。这部分属于非医保药品。   

  

     

  

  二。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   

  

  一般保险公司都会在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条款不发生效力。”第十九条:“利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的;”保险公司只是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偿医疗费用,实际上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对该条款进行提示或者明确说明,那么该条款无效。当然,为了避免举证难的情况,保险公司通常会将免责条款单独打印、复印或者备案,以确保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条款的效力只限于合同双方。因为该条款涉及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且受害人并未参与合同的订立。根据民法基本原则,未经享有权益的第三人同意,合同当事人不得限制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交通事故索赔中,该条款往往不能对受害人产生效力。所以即使免责条款存在,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者支付非医保药品的责任。   

  

     

  

  第三,保险公司扣非医保药品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绝大多数伤者来说,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就是要遵医嘱,选择最合适的治疗方案。当所有人的生命都有危险的时候,谁还有时间考虑这种药是否在医保范围内?   

  

  但在法院诉讼中,治疗费用并未区分医保药品和非医保药品,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应对用药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扣除非医保药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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