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的代理人圣元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健康100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2017年10月25日,原告在桂林市中医院门诊检查发现左乳外下象限占位XXX伴钙化,于2017年10月29日住院治疗。他被诊断为左乳房恶性肿瘤。
2018年1月3日,信泰PICC河南分公司发放《理赔决定通知书》。由于原告未尽到向公司如实告知的义务,故决定不支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根据提交的书面答复,原告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住所地,原告在投保时和理赔时提供的地址为虚假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秦征法院2-3-201,导致我公司做出错误的承保决定。
经本院传唤,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蒋红艳保险金10万元及利息。
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秦征2-3-201号为虚假住址;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投保前就知道自己患有恶性肿瘤。
因此,原告没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无权解除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保险公司未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形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在销售时应当对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性差等问题予以明示,请投保人确认,并保存确认记录。
异地投保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后期理赔。无论是线下投保还是线上投保,保险公司基本都支持线上申请或者邮寄资料进行理赔。
在我国,法律法规都倾向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所以只要我们尽到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就不怕保险公司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