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摩托车保险公司,摩托车的保险公司有哪些

  

  《同样的情形,因为险种的不同会有差异。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交强险是例外,其他险种,应当适用三者险的规则。》序言   

  

     

  

  索引(2019)川民载545号基本案情2016年8月15日,易某某为所有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这种保险是在15日上午10时13分.发行的   

  

  保险期间为2016年8月16日0时至2017年8月15日24时。   

  

  因轮胎故障,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撞向易某某驾驶的停在车道上的拖拉机尾部,致当场死亡,损坏无牌二轮摩托车。   

  

  事故经兴文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易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这就引出了赔偿的问题。如果保险可以赔付,一方面死者家属的赔偿基本可以落实;另一方面,易某某的负担会小很多。反之,易某某将承担高额赔偿,同时可能因无力承担而长期背负债务。   

  

  2016年8月15日23时许   

  

     

  

  交通事故对重审的看法   

  

  保监会办公函(2010)79号第《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号界定这类案子,争议太大,成诉也很正常。.本案保险合同签订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10时13分。某财险宜宾公司无证据证明易某某投保时,公司告知易某某有权选择交强险保单立即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利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法定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外,在交强险部分,强制保险合同自投保之日起立即生效。故事发生在强制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有权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应告知其可选择保单即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即时生效,但某某财保宜宾公司在易某某投保时,未作出明确的提示或说明义务,排除了投保人选择即时生效的权利,故交强险生效条款不产生效力,即自2016年8月16日零时起,某财险宜宾公司开始承担商业三重险的保险责任。因本案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商业三重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故金融保险某某宜宾公司对该事故不承担商业三重保险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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