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公积金贷款还完后解押流程,按揭贷款公积金怎么全部取出来

  

  我姐借我姐的名义买房。没想到20多年后,姐姐偷偷将姐姐保管的房产证原件挂失注销,并办理了新的权属证明。姐姐还声称房子归她所有,否认自己“借名买房”。两姐妹彻底撕破脸。多次协商未果后,姐姐将姐姐和姐夫告上法庭。近日,徐州中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要求我姐办理过户手续,将房产返还我姐。   

  

  住了20多年的房子突然被姐姐抵押了。   

  

  赵大峰和赵小峰是姐妹。原本关系融洽的两家,在2017年变得水火不容。造成两家矛盾的导火索是一处房产的权属纠纷。   

  

  赵大峰现在居住的房产是1995年购买的。她说是姐姐赵小凤的单位分配。因为他没有买房的资格,所以一开始只能以姐姐的名义买。在两次支付人民币3.2万元后,赵大峰于1996年入住。这套房产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都在赵小峰名下。   

  

  赵大峰入住后,一直催促姐姐办理转院,但赵小峰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在此期间,赵达峰遭遇了离婚。为了避免和前夫分割财产,赵大凤声称房子的产权属于姐姐。离婚后,赵大凤没有催姐姐过户,所以她和家人一直住在房子里,住了20多年。   

  

  2017年初,赵大凤意外得知自己居住的房产被姐姐抵押了。她找到姐姐,再次要求转学。姐姐说要等解除抚养权后才能办理转院手续。为了让她放心,赵小峰还把房产证等权属证明交给姐姐保管。下半年,赵大凤发现姐姐已将原房产证挂失并注销。她隐瞒自己办理了新的产权证,把姐夫加为共有人。   

  

  赵大丰慌了。她又和姐姐对峙,没想到姐姐理直气壮地回复了她。房子一直是她自己的。当初我姐交的房款只是她用来买房的贷款。这对姐妹关系融洽,但很快就变得水火不容了。多次协商未果后,姐姐将姐姐和姐夫起诉至法院,要求姐姐和丈夫履行过户义务。   

  

  一审判决支持妹妹回房。   

  

  邳州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开发商出具房屋销售收据,写明房款支付人为原告赵大峰,并注明被告赵小峰的名字。房屋交付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将户口迁入涉案房产。2001年,涉案房产设定了抵押贷款,现已由原告偿还。庭审中,原告赵大峰还提交证据显示,2014年,被告赵小峰给原告发信息,称“你放心,这两天钱准备好了我就给你土地证。不要怕我不是你想的那种人。”   

  

  法院认为,原告赵大峰作为被告赵小峰的兄弟姐妹,实际出资购买了涉案房产。虽然由于历史分房原因,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被告赵小峰名下,但被告并未在涉案房产实际居住和生活,且原告赵大峰事后与其联系时,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知晓涉案房产实际所有人为赵大峰的事实。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人赵小峰主动将其对该房产的分配权转让给其妹妹,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双方一致认为事实清楚。作为财产的注册所有人,辩护律师   

  

  赵小峰及其丈夫的上诉理由称,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对此,赵大峰在庭审中反驳称,20年来,赵小峰没有管理自己的房子,也没有收取费用。流水陈述、户口本、街道证明、证人证言、短信记录等。也足以证明该房屋是赵大峰购买的。   

  

  徐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赵大峰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赵小峰与赵大峰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即使在离婚案中声明房子是他姐姐的,仅凭声明也不能推翻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对此,徐州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几经周折,她终于拿回了自己的房子,但赵大凤觉得她一点也不开心。因为这个房子纠纷,她和姐姐一家现在形同陌路。对此,邳州法院法官杜万良认为,“借名买房”风险很大,不要让这样的隐患成为检验亲情的试金石。法官说,第一,如果产权登记人否认实名购房事实,实际购房人不能充分证明的,实际购房人可能无法主张房屋产权归属,相应的出资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或其他款项。二是购买经适房等特殊房屋的,实名购房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第三,如果实名买房的事实被公开,银行很可能不同意按揭贷款;隐瞒名义买房的事实,银行发现后,也极有可能提前收回贷款,执行法律。四。如果产权登记人私自利用产权持有人身份抵押或出售房产,相对人善意的,房产被抵押或出售的事实受法律保护,实际购买人将承担无法偿还或无法收回房产的法律风险。五、产权登记人涉及债务纠纷的,可以查封或者拍卖财产。结合本案纠纷,虽然原告胜诉,但双方隔阂已经产生。“实名买房多发生在亲戚之间。如果实名买房实在无奈,至少要签书面协议,这样潜在的风险才不会成为家庭的试金石”,杜万良说。(文中姐妹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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