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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通常会提供借条、借条或收据等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由于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人在借款后不出具借条、借据或收据。   

  

     

  

  本案中,原告只能提供转账记录证明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那么,从法律上讲,仅仅是转账记录就足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吗?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这个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如果原告只有转账记录的证据,且转账记录明确说明转账的目的是为了支付贷款本金,则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如果转让记录中没有记载转让的目的,被告辩称原告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且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这些抗辩主张,仅凭原告的转让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原告必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但如前所述,原告因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只能提供转账记录。因此,这种情况对原告极为不利。原告很有可能要承担举证不到位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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