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慧检罚〔2019〕8号)显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分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官网显示,中原银行成立于2014年12月26日,总部位于省会郑州。目前,中原银行拥有18家分行和3家直属支行,460个网点,13000多名员工。作为主发起人,全省有9家村镇银行和1家消费金融公司;2017年7月19日在01216.HK港交所主板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外汇局依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