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信用贷款额度多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怎么提现

  

  对于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借款人来说,往往只关注自己的信用能不能批下来,以及信用的额度和利率的几何。然而,当银行放款或要求借款人还款时,一些看似很奇妙的规定却让人摸不着头脑。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下那些关于银行贷款的“奇葩”规定。   

  

     

  

  贷款时,必须约定贷款用途。无论是线上贷款还是线下纸质贷款合同,除了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在那些格式条款中规定,还有一个内容就是约定借款用途。   

  

  然而,正是这种借款目的,很多借款人并不太理解。他们认为银行作为贷款机构,只需要把约定的贷款资金发放到我的账户就可以了。只要我按期还本付息,就算双方履行合同,借钱还钱,何苦呢?   

  

  然而,现实远不止如此。对于银行来说,对贷款实际用途的关注程度不亚于对客户能否按时还款的关注。近年来,监管部门披露的信息显示,贷款资金的违规流动和使用已成为商业银行被处罚的重点风险领域。所谓贷款“三查”,除了贷前调查和贷后审查,贷后最重要的工作是贷后检查,就是监督借款人的资金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投向了指定的领域。   

  

  那么,为什么要求银行与客户约定贷款用途?   

  

     

  

  这个问题必然涉及到相关的行业监管规定,比如《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具体是《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指引》),基本都涉及到共同的规定,即银行不得发放无特定用途的贷款。   

  

  如果你以为有了合理的贷款用途,就可以在信贷额度内,顺利地提款,使用贷款资金,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有些领域是贷款资金禁止的,比如:利用贷款进行股权投资(缴纳注册资本、炒股等。)、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进行商业投资、购买理财资产等。   

  

  因此,银行与借款人约定贷款用途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银行债权资产的安全,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借款人有义务配合银行进行贷后管理和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支付凭证。贷款银行发现借款人资金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可以采取提前收回贷款、降低授信额度等措施。   

  

  目前在监管严、处罚重的环境下,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管越来越严格。除了常规的贷后检查,我们还会通过大数据监控资金流向。如果发现客户直接将贷款资金用于股权、理财投资,消费贷款用于购房等明显不符合监管约定的行为,我们将直接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客户纳入重点监控对象。   

  

  不仅如此,很多商业银行也加强了对信用卡领域资金流向的甄别和控制。对于信用卡分期和现金转账,要求客户按期上传能够证明资金使用真实性的支付凭证。从最近两年的监管和处罚情况来看,信用卡资金违规使用的比例也比较高,这就倒逼银行加强对此类消费贷款的“三查”。   

  

  资金委托支付“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提到的“委托支付”一词的解释,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通过借款人账户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伙伴支付贷款。委托支付的要求已经实行了十几年,其初衷仍然是保护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防止资金转移。   

  

  举一个最能说明现实中什么是“委托付款”的例子。只有非住房抵押贷款。目前,许多你   

  

  房贷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确定了自己的贷款用途和支付对象,贷款资金必须支付到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屋经纪公司的账户。在金额和支付对象明确的情况下,以“委托支付”的方式发放贷款资金。   

  

  当银行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后,资金立即转入房地产开发商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从而完成贷款发放和后续支付的全过程。借款人只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每月资金即可。   

  

  从借款人的账户流水可以看出,这笔资金只是过账在账户中,其控制权并不由借款人支配。同样,很多经营性贷款需要委托付款,固定资产贷款(多与项目开发有关)基本都需要委托付款。   

  

  最近两三年,“虚假委托付款”问题也成为银行罚款负担的高发领域。其表现形式多为虚构交易背景,贷款资金表面完成委托支付,实际回流至借款人,或实际被借款人操纵。常见开发商通过虚假按揭贷款套取资金的行为,已成为房地产领域的查处重点。   

  

  很多银行规定30万元以上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要委托还款。但现实中,一些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经营一些特殊行业,在贷款资金发放前,无法确定具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金额。   

  

  但为了执行银行一刀切的委托付款规定,我们不得不寻找合作伙伴,签订不真实的买卖合同来完成贷款资金发放,无形中给借款人增加了麻烦。   

也给银行带来潜在合规风险隐患。

  

比如,某粮食或者水果类的加工企业,每年都会不定期地向农户收购粮食或水果等原材料,虽说单户采买资金不大,但总额却很大很高。按照规定,这类对象和金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不使用受托支付方式的,但银行为了图方便,就会要求借款人找一个“合适”的对手方,签订合同并使用受托支付放款。

  

对银行而言,并不是完成受托支付就算完成了贷款发放。对受托支付出去的资金,银行依然有监测和管理责任,对资金的最终用款人要进行“穿透式”管理,这是近年来监管部门屡次提及的要求。

  

尽量要求客户“等额本息”还款很多客户抱怨最多的就是办理房屋或汽车按揭贷款时,如果客户本人不提出明确要求,银行都会默认借款人选择“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

  

关于这一点,其实并没有什么值得吐槽的地方。商业银行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在放款本金、贷款期限以及风险缓释措施相同的情况下,等额本息方式能让利润最大化,何乐而不为呢?再者说,等额本息对借款客户也并不全无益处。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利息呈现“倒三角”趋势,前期主要还息,后期主要还本。在刚交完首付,还要为房屋装修预备资金的情况下,要比“等额本金”方式承受更小的资金压力,这就是最大的益处。

  

  

对银行而言,只是商业性的按揭贷款,可能才会如此热衷于要求或者引导客户采用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相反,对公积金贷款客户,银行的态度则完全不一样了。

  

这里又要提到一个“委托贷款”的概念。也就是说,公积金贷款并不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而是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将其存放于银行的资金放贷给指定的借款人。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只负责业务办理和结算,收取服务费,不承担实质信用风险。就算公积金贷款形成不良,也不会给银行造成损失。

  

对公积金贷款客户,银行不会主动推荐还款方式,所以跟普通商业性按揭贷款客户还是有区别对待的。

  

只能“还旧借新”,坚决不“借新还旧”客户贷款到期后,如果临时资金紧张,一时无法按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主张向银行申请借新还旧之时,银行一般不会很痛快地受理,而是要求客户先结清存量贷款,再重新发放一笔贷款。

  

同样是用一笔新贷款置换一笔旧贷款,两者带给银行的影响确是天壤之别。

  

还旧借新,后面就是一笔全新的贷款债权;借新还旧,后面一笔贷款是之前存量贷款的延续。按照规定,二者的风险分类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为正常类贷款,后者至少应分类为关注类贷款。不同的分类结果,会影响到贷款损失准备和拨备的计提。如果借新还旧贷款中途发生逾期,则应当被分为次级类贷款,直接影响到不良率指标。

  

在银行答应向客户继续授信并放款的情况下,很多借款人为了归还存量贷款,不得不寻求过桥资金,并由此撑起了一个不为大众所知,却利润丰厚的行业。很多过桥资金的年化利率高得惊人,借款人却不得不咬牙承受下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能继续授信并放款,借款人尚可缓过劲来,如果这个过程中,因为授信条件恶化,银行抽贷、断贷、压贷,其结果会是什么样呢?

  

  

在近年来监管部门频频提出加大小微和涉农支持力度,以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等方式支持经营正常的小微企业发展等要求的情况下,银行机构依旧是能还旧借新,就坚决不借新还旧,更何谈无还本续贷呢?

  

能打折售卖不良贷款资产,却不肯给借款人丝毫让步关于这一点,之前已经专门写过一篇文章进行了叙述,并得到了很多读者的反馈。里面主要提到,银行转让不良贷款是其业务范围,而给借款人让步,则是例外情况。所以银行为了维护行业生态,构建失信必遭惩戒的信用环境,对很多诚实守信,却因为生活不幸而无法还贷的借款人,也只能一视同仁了。

  

但是,这也并不是绝对的。我身边有一两位信用卡逾期的人,通过主动与银行沟通,获得了停息挂账的优待,这已经是银行方面做出的较大让步了。在个人破产制度还没落地实施之前,没有哪个银行能轻易对一个信用卡或者消费贷客户做出债务减免的让步。

  

以上就是目前看到有关银行贷款的“奇葩”规定,大家还有什么新奇的所见所闻,或者有什么不同的观点和意见,欢迎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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