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担保费是否合法,平台担保代偿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规定,因债权转让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这样,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向借款人追偿的核心债权和第一债权应该是本金,其次是利息,然后是其他费用。但在本案中,某某担保和某某财产保险向借款人隐瞒了截然相反的条款:   

  

  1.《委托担保合同》《合同基本条款》第五条第二款:甲方(借款人)同意并确认,乙方(担保公司)有权委托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每月从甲方主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担保费、赔偿金(如有)、补偿性违约金(如有)及其他应付款项。一次性扣除不足的,可以分次扣除。双方同意担保费的支付优先于主合同约定的利息和本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委托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从甲方支付给贷款人的款项中扣除担保费。   

  

  2.《委托担保合同》《合同基本条款》第五条第四款: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方(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追偿以下款项(以下简称“追偿款”)。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追偿款;   

  

  (1)未付担保费;   

  

  (2)乙方赔偿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和违约金;   

  

  (3)乙方为追回和收取上述款项而发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回收资金的偿还顺序为(1)>(3)>(2).   

  

  根据上述条款,某某担保可以任意制造“砍头利息”,制造逾期的假象。可见,这些条款是涉案合同中隐含的欺诈性条款。   

  

  3.《投保单》有这样的提示:“本人同意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后,如果被保险人出具的贷款最终无法到位,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并没有这样的提示:“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投保人在履行保险责任前,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可见,某财险对与借款人(被保险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注:本文根据具体案例和李大鹤律师意见书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是普遍适用,仅供参考。读者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委托专业律师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谈判策略、申诉、上诉、控告、辩护、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模仿模仿者,知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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