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仓后冻结保证金是什么意思,保证金账户法院可以冻结吗

  

  银行受托从事贵金属交易,强制平仓前有通知义务   

  

  ――受托从事贵金属延期交易的金融机构,在客户保证金低于合同约定标准时,有义务在强行平仓前进行告知。   

  

  标签:|期货交易|强制平仓|贵金属交易|通知义务   

  

  2011年,蒋委托银行进行黄金交易所贵金属延期交易,约定了银行有权强行平仓的标准,同时蒋有补足保证金的义务。因涉案账户存款不足约定标准,银行系统生成了姜触及红色强制平仓线的通知。后姜以银行未通知强行平仓为由,起诉交易所和银行连带赔偿87万元。   

  

  案情简介:经纪机构在强制平仓前是否有告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义务,如果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则需要结合金融司法裁判的基本概念,适用民商法的基本法理并参考期货制度的相关规定,合理界定这一义务。本案中,双方对银行是否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强行平仓姜持有的头寸存在不同意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他们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即银行在强行平仓前有告知姜的义务。姜作为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客户,为了自身的交易安全和风险控制,也应通过银行网站和网上银行及时关注相关公告、通知等信息,进行合理预测。银行系统生成的清算前发送给姜某网上银行的通知,结合对姜某注意义务的具体分析,应视为银行的清算前通知义务。因此,银行已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标准和条件履行了通知姜的义务,但姜仍未自行补足保证金或平仓。银行为了控制自身和客户的交易风险,实施强制平仓并无不当。交易所不是涉案合同的对应方,所以不承担责任。判决驳回了姜的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受托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易的金融机构,如果客户保证金未达到约定标准,有义务在强行平仓前通知客户自行补足保证金或平仓。金融机构向客户网上银行发送系统通知时,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广东省高院(2013)高月法民重耳字第20号“蒋军与招商银行深圳梅林支行、上海黄金交易所经纪合同纠纷案”,见《经纪机构在贵金属延期交易强行平仓前负有通知义务》(林少兵、王畅),同《人民司法案例》 (20131433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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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通码。通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的裁判规则,通过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关键码编码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收集、整理、提炼,进而形成中国关键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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