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如何计算

  

  问:企业通过银行给员工发工资。税法对工资薪金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者就业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工作或者就业有关的其他费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确认工资薪金合理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   

  

  (四)企业已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履行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五)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收为目的;   

  

  其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补贴支出的税前扣除   

  

  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体系,随工资薪金定额发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福利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同时,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费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计年度工资薪金,允许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按规定扣除。   

  

  三。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的企业用工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实际发生的费用,分两种情况应在税前按规定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付;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付。其中,工资薪金费用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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