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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是REITs产品的重要特征。引入REITs的筹资机制,有助于REITs通过增发股份收购资产,进行并购,进一步促进投融资的良性循环。   

  

  5月31日,沪深交易所发行《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试行)》支持上市REITs通过募集方式收购资产。新规明确了新购基建项目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要求及相关安排,强调募集资金的相关要求与首次发行一致,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和利益冲突防范,坚持持有人利益优先,严格控制项目质量,压实参与机构主体责任。   

  

  “鼓励经营业绩良好、投资运作稳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上市REITs开展募集业务,”证监会晚间表示。同时,将加强市场监管,充分发挥REITs在盘活存量资产、拓宽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资金来源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促进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即“基础设施REITs”)的发展,上交所表示,暂时免收基础设施REITs扩容业务的首次上市费、年度上市费和交易手续费,相关费用将恢复收取,直至另行通知。   

  

  注重保护持有人利益   

  

  4月15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 业务指引第 3 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征求意见完成,规则在吸收部分意见后正式发布实施。   

  

  有分析称,新规规定了三种资金募集方式和定价安排,可以向不特定对象销售,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销售。但无论采用哪种募集方式,新规都会通过设置价格下限,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原REITs持有人的利益。   

  

  在吸收意见的过程中,交易所还注重投资者保护。市场各方提出的意见,如明确界定运作时间、改善聘请财务顾问情况、压实拟购买基建项目估值要求、细化停复牌安排、明确发售和出售失败、取消原持有人配股比例限制、拓宽向特定对象发售投资者范围、明确战略投资者定向发售和出售要求等,均被吸纳。   

  

  但缩短申请新购买基建项目资金操作时间要求、缩短定向投资者锁定期等意见未被采纳。对于未采用的原因,交易所表示,“考虑到基础设施类REITs仍处于试点初期,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较为复杂,产品运营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未采用”。   

  

  多种筹资方式   

  

  新法规明确了采购基础设施项目的要求。基金管理人需要综合考虑现有基建基金规模、自身管理能力、持有人结构、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新购买基建项目的类型、规模、融资方式和结构。拟购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与首次发行的要求一致,交易价格应当公允。   

  

  采购新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来源可以是留用资金、国外贷款或集资。同时,新规明确新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应当符合首次发行相关条件。   

  

  新规强调规范尽职调查,压实资产估值。   

  

  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严格控制所购买基建项目的质量,根据首发要求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可以联合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聘请必要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当基金管理人或其rel   

  

  公开发行基础设施类REITs可全部或部分预配售给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原基础设施类REITs持有人,预配售后余额其他投资者可参与认购。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可由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如有)根据基础设施REITs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和新购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值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或发行阶段前一交易日基础设施REITs的平均交易价格。   

  

  基础设施类REITs定向募集的,则募集对象应当符合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每次募集对象不得超过35个。考虑到基础设施类REITs收益稳定、波动性相对较低的产品特性,定向扩容的发行价格不应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类REITs交易均价的90%。此外,新规还进一步细化了定向募集定价机制和锁定期的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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