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买入新股,为什么现在申购新股会亏

  

  来源:经济日报   

  

  近期新股频频破发,股民弃购数量逐渐增多。情急之下,券商向投资者发出了“新股申购付费是股东的义务”、“不允许放弃申购”的硬性通知。新股缴款日(T 1)前一天,投资者资金被提前冻结,导致投资者无法放弃申购,新股破发后遭受损失。   

  

  券商可以提前冻结投资者资金吗?是否应该强迫投资者在中标后不放弃购买?一时引起热议。   

  

  根据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投资者在新股中签后应履行资金结算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日第2日期末有充足的新股申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连续12个月中签3次但未足额缴款的投资者,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   

  

  这意味着投资者中标后,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在T 2日结束前有权使用和转出。并且在连续12个月内,投资者有权进行至少两次违约支付。   

  

  那么,券商在T 1提前冻结资金是否违法?我认为,如果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事先签署了冻结资金的相关协议,这是可能的。否则,证券公司擅自冻结投资者资金,导致投资者失去资金处置权,进而造成财产损失。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理上,都无法自圆其说,有投资人越权行事之嫌。   

  

  有券商解释,提前一天冻结资金是为了保证客户不违约,保护大部分投资者的权益。这种说法似乎有些牵强。以前a股“打新”几乎是稳赚不赔。为了防止投资者因疏忽,中标后未及时扣款而错失好股,一些券商推出了提前冻结资金的服务,帮助客户先锁定新的利润,真正起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但随着新询价规则的实施,越来越多的新股破发,不少投资者因资金提前冻结、未能放弃申购而蒙受损失。曾经的贴心服务变成了真正的“坑”,无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前冻结资本服务也不合时宜。   

  

  保护投资者应该从最起码的尊重开始。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投资者需求不同时,券商服务也要随之改变。当前,面对新股频繁破发,券商应充分尊重投资者中签后放弃申购的权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减少损失创造便利。   

  

  有些经纪人更灵活。比如有的券商推出了“新股中签冻结”的新功能。如果投资者在中签缴款日(T 2)对冻结资金有其他用途,可以在当日15:30之前解除冻结,释放资金,从而提供更加优化的服务,真正尊重投资者意愿。   

  

  随着综合注册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加强投资者保护和中介机构尽职调查被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如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想投资者之所想,忧投资者之所忧,解投资者之所难,管好自己的“手”,不越权行事,是券商将要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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