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分配范文,家庭财产分配法律

  

  父母出钱给孩子买婚房,初衷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孩子的居住条件,希望孩子过上更幸福的生活。但如果子女婚姻关系破裂,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进行分割,这种财产分割表面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隐含着对父母财产的分割,可能会造成父母资产大幅缩水,财富代际传承的目的无法实现。近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两起父母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返还购房款的纠纷。作为子女离婚纠纷的衍生诉讼,这两起案件同源却结局不同。   

  

  媳妇要离婚,公公要求返还购房款。   

  

  小丽结婚没多久,丈夫小可因涉嫌犯罪被刑拘。这种分离持续了两年多。小珂出狱后,夫妻俩不时为琐事争吵。一吵架,小丽就要回娘家,让小可很担心。   

  

  小向,有个孩子作为感情粘合剂真的能恢复夫妻关系吗?小柯一向小李提出要孩子的想法,小李就抛给他一连串的问题:婚礼怎么办?房子呢?原来,这对情侣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还没有举行婚礼。而且夫妻俩和公婆住在农村的自建房里,没有自己的房子。两代人生活在一起,难免磕磕绊绊,摩擦不断。   

  

  小李的想法是,可以生孩子,但要先在城里买套房子,等婚礼后再办。这让小珂很为难。他和小丽没有积蓄,刚出狱。他们收入不高,父母经济条件一般。婚礼好办,但是在城里买房不容易。看到小丽坚决的态度,小可也觉得自己之前亏欠了小丽,想要弥补。于是,小珂找到父母商量,小珂父母多方筹钱,给小两口凑了20万,终于帮儿子儿媳在城里买了房。   

  

  没想到,刚过了两年平静的日子,小丽和小可的关系急剧恶化,最后到了离婚的地步。朋友轮番劝说,夫妻俩还是无法和解。小丽一纸诉状要求离婚。   

  

  令小丽没想到的是,她的离婚诉状刚刚在这里递交,而在另一边,小可的父亲也已经递交了要求小可和小丽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的请愿书。小柯的父亲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儿子小柯出具的借条,作为借钱的证据。李提出,她和小珂都没有向小珂父母借钱,买房的钱是小珂父母自愿出的。这张欠条是小珂和父亲提起离婚诉讼后恶意编造的。小李还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小柯父亲曾经说过“买房的钱不用你出……”我借的钱我会还的。"   

  

  法院认为,本案是因离婚纠纷引发的原家庭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债权债务大多局限于口头约定。结合小柯是独生子女的客观现实,本案各方权利义务的确定,除了相关证据外,还需要结合当地的传统文化和婚姻家庭习俗进行综合判断。同时,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是贷款还是赠与,要探究父母和儿媳的共同意图。最终,法院认定双方购房时的初衷是赠与,但也尊重小珂与其父亲协商后变更为借贷关系。借款关系只在小珂和父亲之间有效。   

  

  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的别墅纠纷   

  

  经营一家红木家具加工厂,大儿子姜夫妇在加工厂帮忙,给工资。江也有一个比较年轻的   

  

  买别墅不到一年,小江的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江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老蒋随即对小江夫妇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890余万元,并提供儿子小江写的两张借条作为证据。   

  

  儿子小江批了贷款,小江老婆没批。小江的妻子说,她没有巨额收入,不可能贷款买这么高价格的房子,承担这么巨大的债务风险。而且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传统习惯上属于默认赠与,要求子女一方对赠与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合理的。   

  

  老蒋说,这栋别墅其实是他自己买的,因为孙女上学,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我有两个儿子,他对两个儿子都很公平。小儿子即将大学毕业,也不是什么有钱人。不可能只给大儿子买别墅,不管小儿子。而且买房的钱也是他自己东拼西凑的,从他后来用这笔别墅按揭贷款就能看出来。他曾经让小江的老婆在借条上签字,她没有签,因为是一家人,所以没有坚持。   

  

  法院认为,老蒋对小江夫妇购房的出资不能视为当然赠与,本案无证据证明老蒋有赠与行为。老蒋有两个儿子,都已成年。他不顾二儿子,把巨额财产给大儿子和妻子,显然不符合常理。此外,在庭审中,双方均证实,在此之前,老蒋从未给予小姜夫妇大量财物。同时,考虑到大部分购房款汇入小江妻子账户,小江妻子明知购房款来自老蒋,且该款项用于购房及家庭生活支出,故一审认定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姜某妻子上诉后,双方二审达成调解。   

  

  观察和思考   

  

  出资确认需要平衡各方利益。   

  

  实践中,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被认定为赠与或借贷的情况很多。但是,这种司法裁判现象不能简单地判断为“同案不同判”。   

  

  一方面,法律很难对家事审判领域具有不同具体情况的事实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情况必然会发生变化。所以司法裁判自然不可能完全统一。   

  

  另一方面,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父母的贡献的性质   

的判断,需在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本意的同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参考本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努力追求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但这种努力并不容易:父母为子女出资时一般无明确约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通常亦不充分,法院无论认定为借贷或赠与均未必符合他们的初衷。在爱情消弭、婚姻破裂、家庭解体、财富切割的传导链条上,每个人都试图抓住一丝机会以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司法裁判对款项性质的判断可能不同,但对价值利益的平衡、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却是相同的。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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