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
参照《基金法》和普通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一般应履行以下职责3360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为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立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5)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和交收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发表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托管人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的热钱投资于基金财产;(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投资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八)从事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不正当交易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