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科技股在什么范围,创业板股票退市后交易规则

  

  为落实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相关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已经本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旧《上市规则》的有序衔接和新《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再执行。   

  

  2.新《上市规则》实施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或终止上市适用原《上市规则》。   

  

  3.上市公司原《上市规则》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第13.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原《上市规则》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并根据2020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情况申请原《上市规则》恢复或者终止上市。   

  

  4.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将按照原《上市规则》暂停、恢复或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5.在新《上市规则》实施前,股票每日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面值的,经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按照原《上市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   

  

  6.新《上市规则》第10.3.1条规定的财务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0年为第一个会计年度开始。   

  

  7.新《上市规则》实施前,上市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已被法院受理的,适用原《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不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8.新《上市规则》第9.4条关于其他风险提示的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