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双录操作流程,关于保险双录的法律法规

  

  保险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主要有哪些表现?   

  

  10月10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提高银行业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整改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进行监督抽查。   

  

  在保险行业领域,附件《通知》列举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表现形式主要有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四个方面17条,其中销售环节是重灾区。   

  

  具体来说,在产品方面,部分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参考性不强。比如航班延误险中的航班取消和延误、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等概念没有明确界定,容易混淆消费者。还有保险机构对停产产品进行产品自动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的名义通过短信告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未说明新产品的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   

  

  保险机构在销售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表现在三个方面,包括销售人员盲目追求业绩和佣金收入但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和披露保单信息的情况、客户信息不真实、规避保险销售追溯管理规定等。   

  

  其中,第一种内容主要以七种形式存在。《通知》指出,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盲目追求业绩和佣金收入,为达成保险合同,存在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和披露保单信息的情况:   

  

  一是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如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理财产品销售,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产品.   

  

  二是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夸大保险保障范围。如在重疾险、医疗险销售过程中,夸大赔付病种范围、口头承诺可报销因治疗疾病产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等。   

  

  如三是隐瞒影响投保决策的内容。隐瞒了保单收益、退保损失、保单风险及免责条款、缴费期限、保障期限、犹豫期等合同重要内容的不确定性。又如,在销售部分带有“保障续保”概念的短期健康险产品时,未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存在整体调整产品费率或停售产品的可能性,导致消费者忽略内容,引发纠纷。   

  

  四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保险产品效果或收益做出与条款不符的承诺.以营销为目的,对保险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虚假宣传。以产品即将停售或者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虚假宣传和炒作,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在五是销售人员未培训到位,对销售产品了解不清,介绍给消费者的产品是片面的,或者保险条款被曲解了。   

  

  六是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如未经授权,七是销售人员不依规操作,投保档案非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投保资料、复印风险提示、签署保险单、投保提示、保单回执等文件。   

  

  《通知》显示存在保险机构保单或保险公司业务系统记录客户信息缺失或虚假等情况。例如,车险保单将4S店铺和中介记录为投保人,影响了消费者解除保险合同和享受退保金的权利;存在业务员伪造、篡改客户信息等行为,如退保客户保单获取退保金、冒领生存金、伪造客户签字盖章质押客户保单获取资金等。   

  

  此外,部分机构规避保险销售追溯管理规定。比如个险销售中,营销员为了避免60岁以上投保人“双录”,要求投保人以子女的名义投保;在银保销售中,为了避免“双录”,营销员引导客户到自助终端或使用网银在柜台购买。   

  

  在理赔方面,主要存在未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理赔所需文件、资料的情况;歪   

  

  1.互联网保险销售对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解释不充分、不清晰。例如,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引人误解的文字组合混淆、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的功能和特点,购买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产品;网上重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告知不够规范、清晰,如销售页面所含条款或保险责任不完整,重要内容未给予字体、颜色等特别提示,容易让消费者忽略重要的产品信息;将保险流程嵌入到网贷等其他业务流程中,但没有告知足够的保险信息如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承保机构等。导致消费者对保险的无知。   

  

  2.限制消费者在网络销售中的自由选择权。比如与某第三方网贷平台合作,强制消费者投保意外险、保证保险等。在借款过程中,如果他们没有购买保险,他们就不能办理贷款。   

  

  3.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互联网业务中的角色定位边界不清,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主体与披露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不一致,存在违规经营风险。   

  

  4.在线索赔管理不到位。消费者在线申请保险理赔后,没有回复且等待时间长,线上线下理赔服务衔接不到位。   

  

  5.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   

发生争议纠纷时,销售平台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处理时效冗长。

  

6.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未完整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投保人投保信息、操作轨迹、操作时间,以及保险公司接收投保申请时间等内容。

  

附: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产品方面

  

1.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指代性不强,如航班延误险中对航班取消和延误、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的概念界定不清,易使消费者混淆。

  

2.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

  

(二)销售方面

  

1.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盲目追求业绩和佣金收入,为达成保险合同,存在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披露保单信息的情况:

  

一是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如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理财产品销售,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产品。

  

二是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夸大保险保障范围。如在重疾险、医疗险销售过程中,夸大赔付病种范围、口头承诺可报销因治疗疾病产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等。

  

三是隐瞒影响投保决策的内容。如隐瞒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退保损失、保单风险及免责条款、保单缴费期限、保障期限、犹豫期等合同重要内容。又如在销售部分以“保证续保”概念进行宣传的短期健康险产品时,未向消费者主动充分说明产品存在整体调整产品费率或产品停售的可能,导致消费者忽视该内容,产生纠纷。

  

四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保险产品效果或收益做出与条款不符的承诺。为达到营销目的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产品即将停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不实宣传炒作,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五是销售人员未培训到位,对销售产品了解不清,向消费者介绍的产品以偏概全,或错误解释保险条款。

  

六是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七是销售人员不依规操作,投保档案非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经授权代填投保材料、代抄风险提示语、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保单回执等单据上签字等。

  

2.客户信息不真实。投保单或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中记载的客户信息存在缺失、虚假等情况,如车险保单将4S店、中介机构等记录为投保人,影响消费者解除保险合同以及享受退保金的权利;业务员存在伪造、篡改客户信息等行为,如存在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冒领生存金以及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等行为。

  

3.规避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规定,如个险销售中,为规避对60岁以上的投保人“双录”,营销员让投保人以其子女名义投保;银保销售中,为规避“双录”,营销员引导客户到自助终端购买,或在柜台使用网银购买等情况。

  

(三)理赔方面

  

1.未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理赔所需单证资料。

  

2.销售人员代索赔时,不及时报案;不及时将客户提供的理赔资料递交保险公司。

  

3.未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定核损,作出理赔核定、赔款支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未在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或者未说明理由。

  

4.理赔附加限制条件,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时指定修理厂及相关产品等。

  

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小额理赔未按照《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保监消保〔2015〕201号)规定执行。

  

(四)互联网保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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