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多少时间,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十万块钱会批吗

  

  近日,汉中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借款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单独承担婚内借款10万元。   

  

  2018年5月24日,被告杨某以偿还信用社借款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2018年6月3日还款。借款逾期后,被告杨某未能偿还,原告王某将杨某及其妻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万元。   

  

  被告杨辩称,借款是真实的,但其借款是为了偿还儿子结婚向信用社的借款,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人张某称对杨借款一事不知情。虽然杨当时还是夫妻关系,但从2016年开始,双方就分居了,期间没有任何联系。且被告杨未将借款用于家庭开支,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并未将借款一事告知张某,故张某对杨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2016年6月21日,杨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双方已分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杨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杨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本案涉案金额较大,超过当地正常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且发生在两被告关系不和谐期间。杨借钱时,并没有让张某知道这件事,也没有征求张某的意见。客观上,他无法证明这是夫妻债务。同时,原告要求张承担还款义务,但未提出还款理由,也未提供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因此,法院不支持该请求。被告人杨某辩称,该笔借款系其儿子结婚时用于偿还信用社借款,但两被告人对信用社借款用途的陈述不一致,且该笔借款由被告人杨某一人办理,无被告人张的签字。本案杨某无法查明借款用途,不能证明杨某借款用于家庭支出。故杨辩称原告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不予支持。   

  

  法官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志的以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的债权。本案中,杨某向王某借款,借条上没有张的签名。张某对借款并不知情,且本案涉案金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因此,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   

  

  (任雯文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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