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能赔多少,团体意外险能赔交通意外吗

  

  意外险和责任险有什么区别?乍一看,很像。都是因为意外,保险公司理赔。在普通人看来,这两种保险都是保意外的。更何况之前也没关注意外险和责任险。   

  

  其实意外险和责任险是有明显区别的。   

  

  一.属性分析   

  

  1.保险的性质不同。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中的伤害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   

  

  2.保险的标的不一样。意外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3.法律关系不同。意外险的赔偿是基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合同关系。责任保险的责任是由于法定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代替责任人向权利人支付赔偿。债权人和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4.补偿计算不同。如果投保人买了不止一份意外险,就可以获得不止一份赔偿,不适用类似财产险的损失赔偿原则。被保险人购买多重责任保险的,赔偿总额以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为限,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二。竞争情况   

  

  主流观点认为,基于两者法律关系的不同,权利人不仅可以依据意外险合同获得赔偿,还可以依据责任人对权利人的法律责任,请求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不因权利人取得意外保险金而减轻。   

  

  相关法律:   

  

  U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应当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   

  

  U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因第三者的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者追偿,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U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因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后,应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怠于提出请求,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金中应赔偿的部分。   

  

  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U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参考案例:   

  

  (一)范中兴、于兰萍、高娟诉上海祥龙宇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劳务输出者责任纠纷案(案号:2004/2005):(2019)苏06民段第3278号)   

  

  裁判观点:团体意外险不是雇主责任险,这种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必须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投保人应当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该条的立法意图是雇主和工人通常处于不平等状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可能会利用其强势地位指定受益人为用人单位,这势必会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如果建设单位或雇主在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可以直接从赔偿金中扣除保险金,建设单位或雇主就成为了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这与该条的立法宗旨相违背。本案中,被上诉人祥龙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范宏昌购买了团体意外险。这份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是范宏昌。范宏昌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即使翔龙公司投保范鸿昌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观目的是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而非责任财产保险。翔龙公司或被上诉人黄应依法为范宏昌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而不应以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代替强制保险义务。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与尹广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21)川15民段550号)   

  

  裁判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国刚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给付能否与驾乘人员的意外险赔偿重叠。司机刘国刚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司机和乘客办理了意外险。本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或实际支付医疗费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保险合同为人身保险合同。就本案而言,被保险车辆的乘客尹广琴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害。本次事故的被保险人是尹光勤,尹光勤有权根据驾驶员意外险的保险条款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这种保险不同于责任保险,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不宜合并。二审期间,尹光勤也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案中司机和乘客的意外险一并办理,保险金不得冲抵刘国刚应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因此,一审法院在未对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责任免除条款等重大问题进行认真审查的情况下,认定刘国刚在驾乘人员意外险限额内冲抵交通事故赔偿款的行为明显不当。   

院予以纠正。就驾乘人员意外险的理赔事宜,各方当事人可另寻途径解决。因驾乘人员意外险赔付事宜不在本案一并处理,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对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的异议,本院不予审查、评判。

  

参考保险条款:

  

车险是大众接触最多的保险险种之一。以下选取某保险公司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做对比,让大家从保险条款角度更直观的感受两者的区别。

  

u《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u《XXX公司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二条:“凡1周岁至7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超出此范围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可以特约承保。经保险人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或者驾驶或乘坐保险合同载明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辆信息(含车 牌号码)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 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维修、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因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 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对比可以明显看到,责任险有“依法应当对XXX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字眼,而意外险则没有。通俗的来说,责任险是保险公司代替你承担应当你赔的赔偿责任;而意外险则是你替别人交意外险保费,你仅仅是投保人而已。

  


  

综上可见,意外险和责任险有着云泥之别。如果不加识别胡乱投保,一旦发生责任事故,投保人可能需要承担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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