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服务号,借款服务费咨询费怎么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对点借贷是借贷双方直接借贷的载体,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流和交易促进服务。平台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使借贷更加高效便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完善。   

  

  P2P借贷平台有很多业务模式,比如居间模式、居间加担保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等。大部分平台采用居间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不进行任何金融融资借贷业务,平台仅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为双方提供信息匹配、信用审核、撮合交易等服务,并收取中介服务费。点对点借贷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中介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点对点借贷平台提供服务,促成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即平台收取的咨询费、服务费等中介费。   

  

  借贷平台根据中介合同,依法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特殊情况。点对点借贷平台和出借人是关联公司,即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或者两个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同一人,甚至两个公司形成母公司。本案中,虽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超出法定范围,但借贷平台的中介费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之和已经超出了法定范围。这个时候,P2P借贷平台的“中介服务费”是否应该被限制?是否存在关联公司通过提高借贷平台中介费的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从而增加借款人资金使用成本的嫌疑?   

  

  笔者认为,在点对点借贷平台与出借人是关联公司的情况下,点对点借贷平台的中介服务费应与借贷利率一视同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处理。该条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均有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主张两者,但年利率合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因如下:   

  

  从关联公司的角度来看。借款人由于在商业生活中急需资金,在与借贷平台和出借人的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虽然每个关联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但很有可能借贷平台和出借人在现实中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变相推高贷款利息,甚至成为行业潜规则。在平台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借贷公司应该已经知道平台公司在中介服务中收取的费用。比如平台公司和借贷公司设定的资金使用成本已经超出了法律范围,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严格把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不得支持任何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展期费等突破或者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行为。   

  

  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实际上,中介服务费也是债务人使用资金的成本。如果中介服务费和利息过高,会大大增加债务人的资金使用成本,加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特别是借款人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时,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P2P借贷平台让民间融资变得更容易、更方便、更快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借款人尤其是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如果金融资本过高,就会阻碍现实资本的扩张和再生产,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如果设定更高的资金成本,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将会加大,进一步影响P2P借贷平台的稳定健康发展,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将会明显下降。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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