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信用的表述正确的有,银行信用是怎样形成的

  

  作者:董希淼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信办法》)。《征信办法》坚持与时俱进,以问题为导向,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相衔接,将进一步完善信用市场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更好地促进数字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自2013年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以来,我国征信市场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对征信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征信市场需求旺盛。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征信突破了原有的借贷信息共享范式,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同时,由于缺乏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征信市场“无证驾驶”、无序发展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2020年以来,中国加强了对平台经济的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公布和执行《征信办法》势在必行。   

  

  从内容和原则上,《征信办法》坚持严格监管的原则,采用“描述类比”的方法,将符合“依法采集、为金融活动和其他活动提供服务、识别和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要求的相关信息定义为信用信息,并将备受关注的“替代数据”纳入信用管理。《征信办法》明确规定了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存储、加工、提供和使用的全过程,以及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征信办法》也坚持持牌经营原则,要求征信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大数据和征信是数字金融的基础。信用信息的延伸和信用管理要求的提高将对数字金融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从思想认识上,持牌经营、规范合作的要求将从支付、借贷等领域延伸到征信领域,成为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必要条件。未取得征信资格的,不得从事征信业务,金融机构不得从中获取征信服务。在具体业务中,影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影响数字金融生态。征信机构作为连接器,将在金融机构与各类信息主体和用户之间发挥更加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断接直联”将加速实现。   

  

  二是影响数字金融模式。对于一些互联网平台来说,左手获取各类征信,右手销售的模式将不复存在,集支付、电商、社交、借贷、资产管理等服务于一体的所谓闭环将逐渐被打破。   

  

  第三,影响数字金融产品。尤其是互联网贷款,部分银行与外部机构合作的联贷、助贷产品会进行流程再造。大量从事“类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会因为难以获得征信业务资格而转型重塑业务模式和合作方式,但与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合作的大门并未关闭。《征信办法》从2022年开始执行,预留18个月过渡期。预计市场整顿过渡将平稳有序。   

  

  征信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基础设施的完善从根本上有利于数字金融的发展。《征信办法》将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推动数字金融的高质量发展。首先是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征信办法》要求征信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限制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使用,不得提供歧视性或者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各类经营机构应与征信机构平等获得所需的征信服务,市场竞争秩序将更加良性。二是增加更高质量的征信服务。征信市场在规范发展的同时,将进一步提高供给数量和质量。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覆盖面,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预计下一步将有更多市场化的征信机构获批。三是更好地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各类信息主体,是数字金融发展的“源头活水”。《征信办法》对保护信息主体的同意权和知情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投诉权,为数字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董希淼)   

  

  来源:经济日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