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的特点是什么,信用证的最基本特征是什么

  

  信用证分为催单、审单和修改三个步骤。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相距甚远,不同背景的货物的准备和交接,货款的支付周期都很长。因此,商业信用就成了一个大问题。   

  

  作为出口商,我担心买方会在大宗货物准备好之后改变主意。货物被一路运往国外。如果顾客不想要它们怎么办?或者不付钱怎么办?希望自然买家可以先付款,然后安全备货发货。作为进口商,担心出口商不能按时发货怎么办?商品质量和数量不合格怎么办?希望卖家先发货,核实后再给钱。   

  

  这个矛盾,当然也可以通过买方支付部分预付款或定金的方式协商解决,但毕竟不是上策。一方面,买方资金占用比较大;另一方面,如果发生纠纷,无论对错,双方都是输家,这是不公平的。于是,一种独特的外贸运作方式应运而生:信用证。信用证的出现是基于对外贸易中“跟单交易”的特点。   

  

  所谓信用证,一般来说就是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好交易的条款,如名称、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等。然后买方找银行(一般是买方银行,或者某个担保)作为“中间人”,把这些交易条件提交给银行,银行再出具单据,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依据。银行中介的责任是监督交易。卖方根据单据准备待运货物,然后将代表货物的全套单据交付给银行。银行单据核实无误后,直接付款。有了银行作为中介,买卖双方将不再直接进行货币和货物的交易,而是分别与银行进行交易。卖家不及时发货,按质按量,拿不到钱;如果买家不付款,他就拿不到货。相反,有了银行的担保,只要卖家发货,就一定能拿到钱。这样既不占用买方资金,又给卖方良好的信用保证。这种用来证明双方商业信用的文件叫做信用证。   

  

  最基本的信用证一般有四方:   

  

  1.进口商:负责向自己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称为信用证申请人。   

  

  2.进口商的银行负责开立信用证、审核单据和付款,被称为信用证开证行。   

  

  3.出口商根据信用证负责装运,享有信用证担保的货款,称为信用证受益人。   

  

  4.出口商的银行负责为出口商接收信用证和转发单据,并联系开证行,开证行称为通知行。   

  

  另外,最终负责调拨资金的银行叫信用证偿付行,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由另一家银行先行支付并收取少量费用,称为信用证议付行,一般是通知行。信用证是对外贸易中最重要和最常用的工具。国际商会制定了统一的标准《UCP500》,即《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定》,来规范信用证的使用,作为使用和仲裁的依据。   

  

  项目信用证   

  

  1.信用证的名称、格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申请人、金额和有效期。   

  

  2.出票人、付款人、票据期限、票据条款。   

  

  三。商业发票、提货单和装运单据中的其他单据。   

  

  四。商品描述中的商品名称、数量和单价。   

  

  动词(verb的缩写)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分批装运和转运。   

  

  不及物动词确认和支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的背书条款,请求外汇的方法和发送单据的方法。   

  

  敦促证据   

  

  信用证通知意味着出口商通知或催促国外进口商   

  

  按约定时间开立信用证是卖方以信用证履行支付合同的前提条件,对于大宗交易或根据买方要求特别定制的商品交易,买方及时开立信用证尤为重要。否则,卖方不能按时安排生产,组织货源,防止买方违约,轻货不能及时装运,或市场形势变化,造成损失:重货卖不出去,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   

  

  在正常情况下,买方的信用证至少应在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卖方。对资信状况不甚了解的新客户,原则上坚持在装船日前30天或45天甚至更长的期限,并根据生产加工期限和客户要求灵活把握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在实际业务中,国外客户遇到市场情况变化或资金不足时,往往会延迟开立信用证。因此,出口商应及时检查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情况。   

  

  需要提醒的情况。   

  

  1.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长于合同签订日期,或合同规定买方应在装船日期前一定时间开立信用证。   

  

  2.如果卖方提前备货,可以提前发货,可以和买方协商提前发货。   

  

  3.外国买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   

  

  4.买方信誉不好,故意拖延开证,或因资金等问题无法向开证行支付保证金。   

  

  5.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距甚远,所以你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开盘日期前发信表示对这笔交易的重视。并提醒对方及时开立信用证。   

  

  检查证据   

  

  核对信用证是指对国外进口商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进行核对,以决定是否接受或修改。   

  

  从理论上讲,对外信用证应该与销售合同相一致。然而,在许多实际业务中,买方开立的信用证与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分析原因有两个:工作疏忽或故意。无论哪种原因导致不符,都会对卖方履行合同和安全收汇造成隐患。对此,出口商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对外证的审核。   

  

  审计以合同和UCP600为基础。信用证审查的基本原则是要求信用证的条款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除非事先征得我方出口企业的同意,在信用证中不得增减或改变合同条款的内容。

  

  审证工作由我国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银行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情况、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以及鉴定信用证真伪等。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

  

  审证的内容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通知行)与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只是各有侧重。业务中,银行重点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及信用证的真伪等。出口企业则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审证

  

  (1)从政策上审核。主要看来证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我方的方针政策以及是否有歧视性内容。有则须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2)对开证行的审核。主要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进行审查。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3)对信用证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出口业务中,我方不接受带"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附有限制性条款或保留字句,使"不可撤销"名不符实,应要求对方修改。

  

  2、出口企业审证

  

  出口企业只需作复核性审核,其审证重点主要应放在下述几项:

  

  (1)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核。即审核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是否包括溢装部分金额;信用证使用的货币是否与合同规定的计价和支付货币一致。

  

  (2)对有关货物条款的审核。主要是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 包装等依次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不应轻易接受,原则上要求改正。

  

  (3)对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必须与合同的规定相同;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规定在装运期限后7-15天,以方便卖方制单。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对于在国外到期的信用证,我们一般不接受,应要求修改。

  

  (4)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仔细审核,以防错发错运。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须正确无误,以免影响收汇。

  

  (5)对单据的审核。主要要对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进行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或我方难以办到的应要求对方修改。

  

  (6)对其他运输条款、保险、商检等条款的审核。即仔细审核信用证对分批装运、转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以及商检条款的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如有不符,应要求对方修改。

  

  (7)对特殊条款的审核。审证时,如发现超越合同规定的附加或特殊条款,一般不应轻易接受,如对我方无太大影响,也可酌情接受一部分。

  

  改证

  

  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做出恰当妥善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转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