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pos机刷信用卡怎么定罪,pos机刷信用卡会坐牢吗

  

  收买、非法提供带有信用卡信息的公司营业执照及关联对公账户,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一审:休宁县法院(2021)皖1022兴初7号。   

  

  二审: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万刑终字第37号10   

  

  被告人曹某某、李某在购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介绍,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收买、非法提供的带有信用卡信息的对公账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且出售给他人后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据此,综上所述,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的相关上诉理由及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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