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如实告知义务有哪些,保险如实告知概括性条款

  

  众所周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同时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如何确定投保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呢?看看这个案子。   

  

  首先看法律是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异议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查询保险单所列一般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般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简单解释一下上面的定律:   

  

  1.保险公司(即保险人)询问什么,投保人应如实回答;   

  

  2.对于某个问题,当保险公司证明确实问了,如果不能,那就连问都不问。(请注意,不问的后果是投保人不需要回答,直接关系到是否应该赔付的问题。)   

  

  3.保险公司问的问题要具体。如果问题不具体明确,就相当于没问,投保人没有回答的义务。   

  

  看看下面这个案例,看看省高院的意见和态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21)川民生1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关楚路7号保利中心北座25楼2501 -2507,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关楚路7号。南塔205号26楼2601-2604,南塔2楼206号。   

  

  负责人:王黎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麦春芳,四川卢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序,四川卢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雪芬,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李斌,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与被申请人韩雪芬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3民段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胡祥峰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裁定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承担了错误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投保人应当履行。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实告知询问内容,保险人才能根据告知内容作出承保、拒保、延期承保或增加保险费等决定。本案中,被保险人胡祥峰在与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未告知韩雪芬其于2018年2月28日在富顺县人民医院接受超声等检查,发现韩雪芬有甲状腺结节、甲状腺激素测定值低于正常值等症状,以及3月至6月的随访复查。同样,他也没有告诉韩雪芬他在2017年10月18日到10月。因此,韩雪芬、胡向峰在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其行为违反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规定。同时,根据韩雪芬在核工业第416医院的病历,韩雪芬所患的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是对韩雪芬所患甲状腺结节进一步穿刺活检的结果。很明显,韩雪芬这次确诊的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与投保前所患的甲状腺结节是同一种疾病,且不是合同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因此不属于重疾险和医保的承保范围。因此,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无需向韩雪芬支付重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综上,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韩雪芬提交意见认为,胡祥峰在投保时向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履行了如实告知查询内容和范围的义务。虽然韩雪芬体检显示甲状腺结节,但体检报告只要求3-6个月复查,并未建议及时就医。体检报告没有确认韩雪芬有甲状腺恶性肿瘤。同时,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没有逐项询问韩雪芬的健康状况,也没有证明胡祥峰在投保时向其说明了包括甲状腺结节在内的甲状腺疾病。但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未及时解除合同,其解除权已消灭。因此,涉案保险合同尚未解除,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应对韩雪芬承担保险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认定胡祥峰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以及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异议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查询保险单所列一般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除非本一般条款有具体内容”,胡祥峰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查询的范围和内容。如果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未能查询,胡祥峰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对查询范围和内容有异议的,由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在为胡祥峰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韩雪芬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   

以及身体存在不明包块等发生争议,而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在“健康告知询问事项”列出的问题中“内分泌系统疾病,例如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原因不明的包块或肿物”等并不明确具体,而韩学芬发现颈部肿块就医,系胡祥峰投保后。现百年人寿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在胡祥峰投保时,已向其说明了甲状腺疾病包括甲状腺结节,以及对“原因不明的包块或肿物”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亦不能证明就投保书所列明的所有要求投保人应告知的事项逐一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虽然韩学芬在2018年体检时,检测出存在甲状腺结节,但因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双方对上述有异议的询问范围及内容已向胡祥峰进行了询问,亦就不存在胡祥峰在为韩学芬投保时,需履行如实告知韩学芬患有甲状腺结节的义务。况且,体检报告也仅要求韩学芬3-6个月进行复查,并未建议及时就医,且患有甲状腺结节并非必然发展为甲状腺恶性肿瘤,两者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客观应然性。另,虽然韩学芬在五年内存在超声波类的检查,但韩学芬进行的甲状腺彩超系体检项目,不应与因疾病所需的检查等同,不能认定经过体检的被保险人会增加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并评估,进而判断保险理赔的概率,系保险公司的义务,不应以投保人进行了体检,从而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审查义务转移给投保人。综上,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作为专业性保险机构,应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作为普通老百姓的胡祥峰、韩学芬,针对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不具体、明确的健康事项询问,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因此,原审认定胡祥峰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并判令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百年人寿四川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