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投保人是什么意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的对比

  

  什么是人寿保险?请详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健康险办法》)2019版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患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身保险以外的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或者前款规定的人身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转让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保险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保险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因健康原因或医疗行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和医疗意外伤害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障被保险人医疗和康复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时,为其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起的护理需求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不可归责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健康险办法》第四条健康保险按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或者虽然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5年。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限为一年及以下、无保障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障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申请续保,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的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健康险办法》第五条医疗保险按保险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补偿性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和康复费用,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补偿性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和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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