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投保人是什么意思,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往往以加粗、加粗的方式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一般格式条款区分开来,并在签订合同前提前印制“被保险人说明”,声称已履行了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被保险人签字盖章的《被保险人声明书》能否证明保险人已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王雇佣李驾驶其所有货运车辆从事运输业务。2020年1月,因操作不当,李某驾驶车辆脱离路面坠入河中,造成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王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车辆责任险(驾驶员)。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李某亲属已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辩称,驾驶营运车辆必须有营运资格证,而李没有营运资格证,故本次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范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驾驶人不具备操作资格证不会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从而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且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王某投保时已尽到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解读:一般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订立的格式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使投保人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意思和法律后果。由保险人单方作出并签字的“保险人声明”的内容格式,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已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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