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还起诉流程及费用标准,个人借款到期未还起诉案由

  

  在民间借贷的债务纠纷中,有一种行为叫做债权让与。债权转让,也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以转让。下面就请法宝在线的民间借贷律师来看看这个案例。   

  

     

  

  以前的《合同法》和现在的《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了债权让与。除下列三种情况外,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1、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3.依法不得转让。   

  

  法鲍律师办理过许多与债权转让相关的案件,经过法院审理,依法查明了债权转让的要件。证据充分,我们客户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了支持。然而,法鲍律师在检索案件时发现,在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形式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但债权受让人的诉讼却被法院驳回。让我们来看看发生了什么。   

  

     

  

  在的张某与林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将借款本金100万元借给林某,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借款合同签订当天,张某将100万元转入林某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林某未按合同还款,张某找到朋友徐某。许供称,虽然他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钱也是从他的账户转出的,但实际贷款人是李。由于其工作性质和李的工作,不方便起诉,希望以徐的名义起诉。徐某同意了张某的请求,于是张某与徐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林某享有的100万元本金及贷款利息的债权无偿转让给徐某,并以EMS方式寄往林某住所地。   

  

     

  

  案情:   

  

  根据许的申请,中国法院追加张为第三人。庭审中,林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在神圣的法庭上,徐和张如实供述了涉案贷款的真正贷款人是李。因张、李不方便作为原告起诉,徐某通过转让债权取得原告资格,徐某不支付任何转让对价。法院认为,涉案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只是为了赋予徐某在本案中提起诉讼的权利,张某与徐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实施)第二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裁定驳回许的诉讼请求,后许上诉至中院,中院驳回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思路:   

  

  在上述案件中,从形式上看,徐的诉讼请求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原债权的借款合同、转让凭证都有,债权转让的过程也是合法的。这种难以预料的结果的关键在于,债权让与人本身并不具有真正的债权人身份,即债权让与人无权转让不属于自己的债权,自然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贷款案件中,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实际贷款人不是借款合同上的贷款人,有各种原因。最常见的一个原因是实际贷款人是专业贷款人,以其真实身份贷款不方便。为了避免因专业借贷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这是法律不认可的。   

  

     

  

  法宝律师评析:   

  

  一般来说,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有两种常见且不可避免的风险:   

  

  官司赢了,但是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典型的赢了官司输了钱。   

  

  (2)如果官司输了,不仅花的钱少,还会花很多诉讼费和律师费。   

  

  有鉴于此,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痛点,法鲍在线专门为当事人量身定制了“花钱买诉讼”的诉讼服务:即: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垫付诉讼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并通过“先打官司,后收费”的方式,根据最终支付结果获得回报,降低诉讼风险,避免当事人的成本损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