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利息收入小规模增值税税率

  

  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利息收入,是指各类金融企业存放在中央银行用于支付清算款项、资金调拨、现金存取款、流动资金结算的利息收入,以及按照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存放的款项。存放在央行的资金一般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结售汇周转金和指定计息资产等。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章规定,企业的利息满足转让资产使用权的收入条件时,确认企业的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企业在央行增加准备金,现金汇出,跨系统资金汇出等。借记“存放中央银行资金”科目,贷记“清算资金”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差较大的,应当使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的收入,或者他人占用自有资金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来自境外的利息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的应付交易价款的日期确认为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附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金融同业往来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些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银行之间的同业往来、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金融机构之间贴现业务的利息收入。   

  

  三、案例分析   

  

  2020年1月1日,某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8480万元,假设年利率为5%。第二季度利息收入106万元。会计处理:   

  

  2020年1月1日   

  

  借:存放中央银行8480万元   

  

  贷款:清算资金8480万元。   

  

  2020年7月1日   

  

  向银行借款:106万元   

  

  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   

  

  应付税款-增值税(减税)应增加60 000 [=1 060 000]   

  

  (1+6%)6%]   

  

  发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6万元。   

  

  贷款:其他收入6万元   

  

  100万元打入第四行《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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