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中国证券交易所监管模式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日讯近日,深交所发布关于保荐代表人赵少彬、汪哲的监管函(深证函[2022]320号)。2021年6月16日,深交所受理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推荐的常州盛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光电”或发行人),600909。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赵少彬、汪哲为华安证券委派的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1年7月4日,发行人被随机抽取为现场检查对象。发现赵少彬和汪哲未履行保荐职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发行人存货管理缺乏内部控制重视不够。   

  

  赵少彬、汪哲对发行人存货管理内控缺失的异常情况重视不够,未充分获取发行人原始记录进行核查,对ERP系统在内控管理方面的缺陷重视不够。   

  

  二。发行人R & ampd投资不到位。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报告期内,R & amp发行人的投资主要包括材料成本、研发费用。d员工工资等。其中材料成本投资与研发的比率;d费用分别为79.35%、75.31%和69.98%。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涉及研发;投资不正常。首先,在原材料申请方面,没有研发;原始请购单中的请购单,与R & ampd中心和补充文件《技术通知单》中记录的申请数量。第二,在研发方面;研发和生产,中试研发;发行人的d主要在生产车间进行,但没有与研发相关的生产记录;d在生产车间。第三,关于废弃物处理,发行人未提供废弃物产生和处理的相关记录,R & ampd人员不能合理解释废物处理的情况。废弃物处理单价明显低于子公司及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   

  

  赵少彬和汪哲对R & amp;amp;发行人的投资。他们没有检查和核实发行人的研发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原材料、生产记录和研发;废物处理等。相关核查工作不到位。   

  

  三。对发行人的会计违规行为关注不够。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会计核算不规范。首先,发行人对国内产品的收入确认政策是通过与客户对账来确认收入。由于对账期间与会计期间不一致,年末已收未对账业务存在一些无法确认的收入,产生跨期收入。2018年至2020年跨期金额分别为1441.88万元、1508.12万元、991.34万元。二是部分运费发票开具不及时,导致年底运输事宜,运费没有及时结算,导致运费逾期。2018年至2020年跨期金额分别为102.49万元、130.42万元、126.27万元。3.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回款总额为593.48万元。但发行方并未从这部分退货中冲减销售收入,而是客户通过向客户购买半成品的方式开具销售发票处理退货,导致少量虚增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   

  

  赵少彬和汪哲对发行人国内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重视不够,运费发票开具延迟,收入和运费延迟,退货未冲抵销售收入导致销售收入和生产成本虚高。   

  

  四。收入分类统计错误导致的信息披露不正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销售模式分为三类:内销、深加工结转和直接出口,具体金额分类披露。   

  

  在.之后   

  

  赵少彬和汪哲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充分核查。未严格按照《领料单》等执业准则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存货管理缺乏内部控制、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未检查发行人R & amp投资和收入分类。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赵少彬、汪哲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盛丰官网显示,常州盛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目前国内光电材料制造商之一。秉承“创新点亮未来”的企业理念,主要从事光学级板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主要产品包括大尺寸液晶显示器和液晶电视导光板、液晶电视扩散板、照明扩散板和平板背光模组。   

  

  2021年6月16日,受理盛丰光电在深交所创业板的上市申请,2021年12月30日,终止盛丰光电在深交所创业板的上市申请。保荐机构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赵少彬、汪哲;会计师事务所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戴卫忠、王;评估机构为江苏中企华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字评估人员为李俊、谢晓林。   

  

  华安证券官网显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91年的安徽证券公司,是安徽省首家专业化证券机构。2001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整合原安徽证券公司和安徽证券交易中心证券资产的基础上成立,是全国首批综合性证券公司之一。此后,公司经历了全面经营和多次增资扩股。2012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6年12月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票代码:600909)。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赵少彬于2016年7月28日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赵少彬于2022年5月12日辞职并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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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由;

  

(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函〔2022〕320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赵少斌、王喆的监管函

  

赵少斌、王喆:

  

2021年6月16日,本所受理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推荐的常州丰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你们为华安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2021年7月4日,发行人被随机抽取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经查明,你们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货管理存在内控缺失情形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异常情况,成本核算真实性、准确性难以核实。一是原材料领用方面,发行人存在两类单据,财务入账使用的领料单并非原材料领用的原始单据;部分领料单存在规律性签名补签、代签等不合规情形。二是废料管理方面,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废料处置数量分别为1117.86吨、1219.83吨、1060.81吨,但废料的产生、认定、入库、出库均未按照内控要求留存任何记录,仅以发票作为废料处置入账的依据;库管员及仓储负责人均无法合理说明废料处置情况。三是ERP系统使用方面,发行人ERP系统不能及时准确反映存货收发存的情况,库存商品明细未设置具体的产品和规格,无法将原材料消耗与产品直接对应;生产成本核算采用手工方式将生产工时、原材料消耗及制造费用与产品明细进行分配。你们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货管理内控缺失的异常情况,未充分获取发行人相关原始记录进行核对验证,未充分关注ERP系统在内控管理中存在缺陷的情形。

  

二、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相关核查工作不到位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主要包括材料费、研发人员薪酬等,其中材料费用投入占研发费用比例分别为79.35%、75.31%、69.98%。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存在异常。一是原材料领用方面,原始领料单据中未见研发领料部分,研发中心提供的《技术通知单》单据记录的主料与后补《领料单》记录的领用数量差异较大。二是研发生产方面,发行人研发中试主要在生产车间开展,但生产车间未见研发相关的生产记录。三是废料处置方面,发行人未提供废料产生、处置的相关记录,研发环节人员无法合理说明废料处理的情况,废料处置单价明显低于同期子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价格。你们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投入内部控制存在的异常情况,未核对验证发行人研发原材料领用原始记录、生产记录及研发废料处置的真实性等,相关核查工作不到位。

  

三、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一是发行人内销产品收入确认政策为与客户对账确认收入,因对账期间和会计期间不一致导致年末存在部分已收货未对账的业务未确认收入,形成收入跨期。2018年至2020年跨期金额分别为1441.88万元、1508.12万元、991.34万元。二是部分运费发票开具不及时,导致年末存在运输事项但运费未及时结算,形成运费跨期。2018年至2020年跨期金额分别为102.49万元、130.42万元、126.27万元。三是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退货金额合计593.48万元,但发行人对该部分退货未冲减销售收入,而以向客户外购半成品的方式由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处理退货,导致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均少量虚增。你们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销收入确认方式、运费发票开具不及时导致的收入、运费跨期情况,以及因退货未冲减销售收入导致销售收入、生产成本虚高情况。

  

四、收入分类统计错误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销售模式分为内销、深加工结转、直接出口三类,并分类披露了具体金额。经检查保荐工作底稿,保荐人对发行人2020年收入分类金额记录有误,深加工结转收入少计7136.01万元,内销收入多计7136.01万元,导致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分类金额不准确。

  

你们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未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存货管理内控缺失、会计核算不规范等情形,对发行人研发投入、收入分类等事项核查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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