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的账务处理
问题:
融资融券的账怎么处理?
背景:
某公司12月份的融资融券交易如下:
1.将2011年买入的股票A 30万股(240万元)和股票B 10万股(60万元)转入2012年7月在某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账户(该账户给了融资融券的保证金)作为抵押;
2.融资买入10万股(120万元)和5万股(30万元);
3.卖出股票A 5万股(65万元),股票C 5万股(60万元);
4.用处置款偿还股票C的全部本息(33万元)和股票A的部分本息(2万元);
5.并入证券股票D,卖出股票D 2万股(42万元);
6.融资融券利息8万元。
回答:
基于2006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建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融资融券会计处理第九条的规定:
1.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客户投入的资金,应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的利息费用。
2.对于融券业务,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并确认相应的利息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假设持有的所有股票投资都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假设所有业务都发生在一个报告期内,会计处理如下:
(1)融资150万元买入A股10万股,C股5万股:
借:其他货币150元(金额单位为万元,下同)
贷款:短期贷款150
借:交易金融资产-股票A 120
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C 30
贷款:其他货币资金150
(2)确认持有的股票A、B、C的公允价值变动(包括2011年买入的原部分和2012年融资买入的部分)(省略分录)
(3)卖出5万股A股和5万股C股(不考虑交易成本和相关税费):
借:其他货币资金125
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A(卖出日持有的股票A的账面价值*5/40)
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C(按照卖出交易日持有的股票C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差额)
同时将卖出股票A、C对应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4)按照约定利率对融资金额计息,确认利息费用和应付利息(省略分录)
(5)用处置款偿还融资本息35万元。
借款:短期借款,应付利息35
贷款:其他货币资金35
(6)并入股票D,假设在并入日出售,当日公允价值为42万元。
借:交易金融资产-股票D 42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42
借:其他货币资金42
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D 42
若期末融券负债尚未偿还,则应根据股票D当时的公允价值变动(因为到期需偿还的金额与股票D的市场价格挂钩)确认股票D的20,000股对应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
(7)融资融券利息8万元。
借:利息费用8
贷款:应付利息8
基于2017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处理意见:
除“基于2006年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处理”第(3)步中“同时将卖出股票A和C对应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不需要根据修订后的2017年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处理,付息日前期末应计融资利息应记入“短期借款-应计利息”而非“应付利息”
来源:瑞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