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及时报保险怎么处理,没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有了相对统一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五章对此作了特别规定。全文共十篇。下面解释条款的理解和应用。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一个包含性的规定,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关于交通事故和侵权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原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使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要在必要的时候把你的车借给别人。出借车辆的,应当保证车辆无瑕疵,对方无饮酒、吸毒史,对方有驾驶资格。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受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过户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被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收取费用,并监督挂靠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车要尽量保管好,不用的时候车门要锁好。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坏,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机动车商业保险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的顺序。商业保险的购买也是极其重要的,一定不能因小失大。   

  

  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已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不要轻易组装和改造车辆。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要及时处理。不得上路行驶或非法转让。   

  

  第一百二十五条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小偷、强盗、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小偷、强盗、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负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车辆被盗或被抢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车辆是否有责任,最终都是由小偷承担责任。交了保费,就可以向劫匪追偿了。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该机动车已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提醒车辆使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逃逸,因为现在车辆一般都购买了交强险和全额商业险,可以完全覆盖赔偿费用。逃逸行为很可能涉及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便车者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良好的意愿值得鼓励,减轻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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