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贷款能用网商贷吗,买房贷款能在外省贷款吗

  

     

  

  2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幅收紧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政策要求,超出预期。这是否意味着网贷业务的监管方向发生了根本变化?   

  

  2020年7月,经过几年的酝酿、多次讨论、几易其稿,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基本法”,《办法》相对开放包容,肯定了互联网贷款的普惠金融特性,鼓励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互联网贷款,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通过互联网贷款加快自身转型创新。特别是《办法》摒弃了“一刀切”监管的简单思路,为联合贷款等业务模式预留了制度空间,没有设定出资比例限制,也没有为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设定量化指标,得到了市场的充分肯定。   

  

  然而,就在《办法》发行半年后,监管层又以《通知》的短文对《办法》进行了细化和修订,从三个方面明确了量化指标,并严控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这与中央加强和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密切相关。2020年11月起,金融管理部门暂停蚂蚁集团上市,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存款方面,发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互联网定期存款业务严格限定在银行自营网络平台,停止本地法人银行吸收客户异地存款。授信方面,发行《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小贷办法》),从业务领域、出资比例、融资杠杆等方面进行规范。   

  

  在此背景下,《通知》强调商业银行等机构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独立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有重要影响的风险控制环节。严禁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关键环节外包。同时,《通知》从出资比例、集中度、额度管理三个方面设定了严格的量化指标。   

  

     

  

  一是对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实行限制,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s此举主要是抑制互联网平台和中小银行通过联合贷款业务扩张过快,也有助于平衡合作双方的责权利。个别互联网平台,在联合贷款中平均只有2%的投资比例,用极少的自有资金撬动了巨额信贷业务,造成了极大的风险。这一比例要求符合《网络小贷办法》的相关规定。这对联合贷款中杠杆率高的互联网平台和互联网银行影响很大。如果不及时补充资金,相关机构的股票业务规模将受到限制。   

  

  二是明确联合贷款集中度指标,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s此举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的风险,防止中小银行“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伙伴。这对于互联网平台和互联网贷款规模较大的互联网银行,以及依靠单一合作伙伴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影响很大。对于中小银行来说,需要寻求更多的合作伙伴。金融科技能力强、小额联合贷款的金融机构,如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将意味着更多的市场机会。   

  

  三是提出总量管理的限额指标,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联合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s此举主要是从总量上控制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助于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防止少数银行过度依赖联合贷款扩大业务规模。近年来,少数银行依靠外部合作机构提供的客户和资产,更加积极地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联合贷款的比例逐年增加,但其自身的管理能力不足   

  

  这与对地方法人银行而言,影响最大的是第五条“严控跨地域经营”。要求本地法人银行回归本源,服务本地的总原则是一致的。但互联网本来就是开放的,所以简单地按照线下贷款本地化的方式来管理互联网贷款,或者存在“画地为牢”等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法人银行花时间和精力设立互联网贷款平台,不仅方便了客户服务,也拓展了发展空间。《通知》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这将给已经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带来很大冲击。在当前人员流动较大的社会背景下,如何界定跨区域经营,是按照客户的工作地、户籍地还是社保缴纳地或者其他标准来界定,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网络小贷办法》网络小贷业务的经营区域仅限于其所属的省级行政区域,极少数经过批准可以跨省经营。如果将地方法人银行的网贷业务区域界定为注册地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不仅有利于更好的执行,也有利于与《网络小贷办法》保持一致,减少监管套利。   

  

  但是《通知》有两个实际要求。一是免除互联网银行等机构跨区域经营规定。《通知》很明显没有实体经营网络。   

、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跨区域经营的规定。这里的“机构”,应该既包括商业银行,也包括消费金融公司等。就银行而言,除了全国性银行本来就不受约束之外,民营银行中的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亿联银行以及作为直销银行的百信银行等,或在豁免之列。二是留出较为充分的过渡时间。结合《办法》和《通知》,过渡期有两个: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过渡期为2022年7月17日前(《办法》发布两年);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并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较长的过渡期,给银行留出了充分的整改时间,有助于存量业务平稳过渡,减少对客户的过度影响。

  

总体而言,《通知》较为严格,但对不同的机构影响不一。下一步,对全国性银行和未受经营区域限制的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应抓住机遇,在发展自营业务的同时向中小银行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对地方法人银行而言,应面对现实,立足本地,深耕客户,通过精细管理和精准服务,提升互联网贷款经营水平;对互联网平台而言,应抓紧按照要求整改,调整业务模式,在新规则下寻找新机会。

  

  

《办法》第62条预留了政策调整的空间,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因此,《通知》的发布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意料之中。

  

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确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但也可能误伤良性的金融创新。互联网贷款在缓解小微企业和大众客户“融资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得到初步验证。随着金融科技发展,互联网贷款将成为信贷业务特别是零售贷款的主要形式。如何平衡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更好地促进互联网贷款健康可持续发展,既有赖于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不断提升,也极大地考验监管智慧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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