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张某与华某熟悉,华某与刘某是朋友,张某是华某介绍给刘某的。信用社贷款完成后,张并未使用。刘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称借款来源于银行借款,华某作为居间人签字。
同日,张某将现金10万元借给刘。之后,刘某向张某偿还本息3万元未还款;在张某多次催促刘某借款后,刘某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华某作为见证人签字。张某多次催讨借款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
普法小知识: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民间借贷的情况,往往借出去的钱都不还。正如本案中,刘某因业务周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双方确认借款协议;张某以现金方式向刘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张某履行出资义务,双方订立借款合同。但张某的借款为银行借款,属于某金融机构的资金,且借款用途已变更,故借款合同依法无效。
借款无效的,应当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利息的约定无效。刘已偿还的部分为本金。其余7万元应由刘返还张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借款;贷款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贷款。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不计息。
借款合同对利息支付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视为无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a)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于放贷;
关注我,教你更多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