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74条,合同法案例

  

  案例编辑蚶投法库小编   

  

  袁是江苏一家保洁公司的员工。任职期间,袁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个合同期为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第二个合同期为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   

  

  第二份合同期满后,公司与袁订立了自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8月2日,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后,袁提出,公司第三次签订合同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的两倍。   

  

  2018年1月11日,袁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8年2月5日作出仲裁决定,终结本案审理。元谷随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的焦点:公司是否应当向袁支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多少?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袁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次,均由袁与公司在签订   

  

  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决定驳回袁的诉讼请求。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又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袁谷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我和公司签第三份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求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是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才和公司签的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我的真实意思。公司支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的两倍。   

  

  提起上诉:我要和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无奈才签了固定期限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袁双倍工资。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没有证据证明袁谷的上诉意见,即签订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法院:双方签订的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袁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袁七姑与公司签订的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袁七姑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拒绝与袁七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袁谷仍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原因是:   

  

  公司未能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书面告知我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本人双倍工资。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解除劳动。   

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袁七姑虽然符合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其与公司已签订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袁七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一致,公司在此基础上与袁七姑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袁七姑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袁七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袁七姑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苏民申1440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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