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和留置怎么区分

  

  买房前给卖家交了20万定金。   

  

  最终的购买合同没有签署。   

  

  买方持有之前的“协议”   

  

  诉讼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   

  

  没想到被法院驳回了。   

  

  关于“存款”   

  

  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去看案件的细节。   

  

  为喜欢的房子交20万定金。   

  

  2020年9月,陆先生从一位房地产经纪人那里了解到浙江余姚张婷镇有一家工厂。经过多次实地看房,陆先生决定买下这个工厂。同年12月,陆先生与房屋所有人家属林就购买厂房的具体事宜进行协商,并于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去20万元作为定金。林作为收款人在《厂房买卖定金收条》上签字,上面写着:“如果买方不想买这个工厂,这笔定金将归卖方所有。如果卖家不想卖这个工厂,定金会双倍返还给卖家。双方同意在一周内签署工厂销售合同。”   

  

  但之后双方未能就工厂销售范围、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迟迟未能签订。考虑到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共识,几天后,林将20万元定金退还给陆老师。   

  

  当销售失败时,买方要求双倍退还定金。   

  

  好不容易看到了房子,定金已经交了,房款也准备好了。都是签了合同,卖家却不卖,让陆老师又无奈又气愤。为此,陆老师将林某起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陆老师认为   

  

  双方已就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万元。同时,定金收据上写着一周内会签正式合同。现在林拒绝签字,存在过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   

  

  对此,林辩解道   

  

  第一,我只是谈判厂房买卖时的代表,不是产权所有人。其次,双方没有谈妥出厂价、付款方式、交付程序这三个重要条件,根本不可能签订购房合同。鉴于工厂买卖合同尚未签订,定金收据也应无效。第三,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是协商的结果,不是被告单方面的过错,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押金收据有效,但不适用押金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厂房买卖定金收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于当事人实际支付定金时产生。那么,被告是否应该根据定金收据的约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的精神,定金罚则适用于一方有过错,违反合同的情况。在本案中,根据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法院认为,认定被告违约和单方面过错是不够的,理由如下:   

  

  1.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最终未能正式签订合同,不能证明是被告违约和单方过错造成的。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是双方应当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未能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适用定金罚则明显违背了合同法的自愿和公平原则。具体来说,本案中《定金收条》没有明确记载双方约定的主要合同条款,包括不动产的销售范围、销售价格、付款方式等。所以很难推定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完整的协议。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说明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存在争议,不能证明未签订正式合同是被告违约、单方过错造成的。   

  

  二。协商过程中,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双方均为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定金作为一种通用的货币担保,在促进交易双方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广泛应用于买车、买房等日常交易中。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保证一方债权人利益的担保不同,定金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履约担保。也就是说,定金的惩罚性法律效力可能发生在支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收取定金的一方。在日常经营和生活中,签约双方往往以为只要签订一份存款合同就可以“高枕无忧”,其实不然。对此,法官做了提醒:   

  

  首先,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积极、善意地协商订立合同,以促使合同尽快生效。因迟延履行相应义务而未订立合同的,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同时,如果要适用双倍退还押金的处罚,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包括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罚则中主合同的效力、未订立合同的单方违约等。   

  

  二、在交易过程中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时,买受人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比如核实房屋所有人的信息,房屋是否有人居住,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交付时间和地点,防止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和留置怎么区分3.jpg">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综合自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