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发电机组的有功调节性能包括:差动调节性能、AGC调节性能和一次调频性能。
第二条发电机组的额定、最高和最低技术出力是调度管理的依据。机组的差动调节性能应满足江苏电网的规定要求。
第三条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和单机容量12.5万千瓦及以上的机组应具备AGC功能。
1.机组AGC功能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省调组织的系统调试和验收。实施方案由省长编制,经省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机组的AGC调节性能(功能运行率、调节率和调节范围)应满足江苏电网的要求。
3.机组的AGC控制方式由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情况确定。
4.机组AGC功能正常来回切换,应经省调值班调度批准。当机组出现异常或其AGC功能不能正常运行时,电厂值班人员可根据现场运行规定退出AGC功能,并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5.当设备停运影响机组AGC功能正常运行时,有关单位应向省调度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对于具有AGC功能的发电厂,应根据机组实际情况编制AGC现场操作规程,交值班人员执行,并报省调备案。
第五条系统正常运行时,必须投入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
1.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必须经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确认。
2.机组的一次调频性能(频率偏差死区、速度不均衡率、负荷调节极限和响应速度)应满足江苏电网的规定要求。
3.机组一次调频功能正常来回切换,应经省调值班调度批准。当机组一次调频功能不能正常运行时,电厂运行值班员可根据现场运行规程退出一次调频功能,并立即向省调调度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