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总是失眠睡不着是什么原因,重婚罪是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公诉

  

     

  

  [文章]   

  

  第1082条女方怀孕时、产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文章主题]   

  

  本条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性规定。该条款旨在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文章理解】   

  

  从中国历史的角度来看,妇女在旧社会地位低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妇女地位明显提高,男女平等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歧视女性、重男轻女的旧观念还没有完全从人们的头脑中消除,女性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为了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妇女必须受到特别法律条款的保护。   

  

  生理上,男女有很大的区别。怀孕、分娩等。女性的生理功能不同于男性。怀孕、分娩、终止妊娠对女性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时期,因为在这个时期,女性身体负担重,体质虚弱,行动极其不便,非常需要丈夫的关心和帮助。另外,从心理上来说,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间,女性心理脆弱,承受能力差,非常需要关心和安慰。夫妻有互相帮助的义务,丈夫在此期间必须履行帮助妻子的义务。从胎儿和孩子的角度来看,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建设的后备力量。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不久,胎儿和婴儿正在发育,这也是生长的关键阶段。母亲的身心状况直接关系到胎儿和婴儿的健康。如果男方在这个时候提出离婚,很可能会对女方的精神造成极大的打击,进而伤害到身体,对胎儿和幼儿的生长发育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中国一贯重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许多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未成年人保护法》条第3款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该条从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规定除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还规定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不仅深化了离婚制度中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2001年第《婚姻法》号第34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条延续了上述规定。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怀孕期间、分娩后或终止妊娠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旨在充分保护孕妇、产妇和终止妊娠后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胎儿和婴儿的发育成长。其中“终止妊娠”改为“终止妊娠”,文字表述更加规范准确。   

  

  一."怀孕期间"的含义   

  

  本文中的“孕期”通常是指夫妻之间因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期间,这种理解并不存在歧义。此外,还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的怀孕期和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的怀孕期。   

  

  二。“交货后一年内”的含义   

  

  所谓分娩,是指胎儿作为单独存在的个体,脱离母体的一段时间。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是顺产还是剖宫产,无论婴儿是否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男方在分娩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即女方产后婴儿死亡或早产,仍适用本规定。   

  

  三。“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含义   

  

  终止妊娠,即终止妊娠,是指母体承担胎儿在其体内发育生长过程的终止。胎儿及其附属物、胎盘和胎膜从母体中排出是妊娠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妊娠和人工终止妊娠。自然终止妊娠主要是指胎儿患有严重疾病而停止发育,而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因意外妊娠、孕妇患有妊娠性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医学上,人工终止妊娠时,如果胎儿成熟,可能会存活。但本条中的“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包括胎儿存活的情况。提前人工终止妊娠后胎儿存活的,应当认定为“女方生育”。本文中的终止妊娠仅指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终止妊娠会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影响,妇女在此期间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四。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有过错或者未尽到抚养婴儿的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认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是因为当女方有严重过错时,客观上夫妻关系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人民法院受理   

理该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婚姻的本质,也合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根据审判实践的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1)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而男方不知情的或者婚后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包括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为)而导致怀孕、分娩、终止妊娠行为的。(2)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者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女方在特定期间意图杀害男方,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严重威胁,或女方对男方有虐待、遗弃行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或女方经常侮辱、诽谤男方,在公开场合诋毁男方声誉,损害男方人格,有厌恶男方之举,夫妻无感情,夫妻感情难以维持等情形。(3)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4)女方对幼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本条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旨在保护妇女、幼儿,避免女方因受刺激影响哺乳,损害幼儿健康。但如女方对幼儿未尽抚养义务,虐待或遗弃幼儿的,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出发,应当准许男方提出离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原则上,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此特定时间之外,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本条文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未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也未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也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第二,如法院未发现女方怀孕而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而上诉的,经查明属实后,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三,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胎儿、幼儿的权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幼儿的保护。在上述期间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许。

  

  第四,解除同居关系不适用本条规定。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性质不同,同居关系仅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状态,而婚姻关系则是法律保护的男女共同生活状态,男女双方之间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方面都与同居男女有很大不同。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结婚,表明其并无意愿寻求法律保护同居关系,故对于男女一方仅主张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条规定只适用于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适用于同居关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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