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资金减资如何办理,公司减资办理流程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是否会损害以知识产权出资股东的权益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是否会损害以知识产权出资股东的权益   

  

  基本案情:   

  

  茂兴公司成立于1995年。2013年2月,公司注册资本为648万元。   

  

  闫以捐赠方式持有茂兴公司5%的股权,王以转让方式取得茂兴公司95%的股权。   

  

  2014年6月,邹、王以共有知识产权(王持有95%,邹持有5%)和“某化学试验(酶法)”作价1500万元增资。工商登记变更后,茂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148万元。闫持有茂兴公司5%的股权,王持有茂兴公司95%的股权。   

  

  2015年9月,茂兴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王以股东身份出席会议。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三项决议,其中第三项是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148万元减少至648万元。减资项目是2014年6月出资1500万元的“一个化学试验(酶法)”,不属于专利技术。同时,对公司章程第六条(注册资本)和第七条(股东姓名和出资额)进行相应修改。颜不同意该决议内容,并在股东会决议纪要上签字。   

  

  后茂兴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减资变更登记。   

  

  闫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闫某与茂兴公司的减资关系不成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形成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受《公司法》调整。《公司法》对减资期间是否必须回购股东股权没有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茂兴公司减资项目“某化学检测(酶法)”的非专利技术不一定归闫。从茂兴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来看,茂兴公司在本案所涉减资行为中,并未形成回购某股权后将减资项目某化学检测(酶法)非专利技术返还给闫某的决议。闫某不再享有“某化学检测(酶法)”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作为减资项目。在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逐年减少出资的情况下,闫某的股权不受损害。茂兴公司组成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由公司股东按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表决决定。闫某以双方存在减资合同关系,茂兴公司未支付价款为由,要求确认减资关系不成立,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皓哲律师团律师观点: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是指公司依法通过一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行为,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过程中没有回购股东股权的义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并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将实缴出资转为公司自有财产。公司作为法人,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在本具体案例中,茂兴公司减资是对公司自有资产的处置,某股东不再享有“某化学检测(酶法)”非专利技术作为减资项目的所有权,减资项目仍为公司自有资产。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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