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官网,房产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

  

  很多人的房子在征收时没有进行评估,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些房子虽然评估了,但是根本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评估。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评估的法定程序。.   

  

  你的房屋评估时依照法定程序了吗?   

  

  1、发布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方案。   

  

  2.评估机构注册。征集项目公布后,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经征集部门审核后,在征集范围内公布。   

  

  3.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择;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   

  

  4.签订委托合同。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5.向评估机构提供调查结果。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委托合同后,应当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包括已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及处理结果。   

  

  6.现场调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情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制作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7.评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的适用性,选择一种或几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8.提供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入户宣传和说明。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估价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估价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对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说明。有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9.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初步分户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移交给被征收人。   

  

  10.审查和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审结束后,原评价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价报告;评价结果没有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价申请人。   

  

  11.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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