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处理的很多离婚案件都涉及到股票分割。
在此,李晓娟律师建议,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写明股东代码、账号、账户交换等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保证离婚协议后,如果再发生纠纷,可以迅速掌握具体的股市信息,收集相关证据,申请法院调查。
但在双方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双方一般只对一方名下的股份总市值进行一般约定。这种协议的缺点是,如果一方不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起诉到法院,会给查询带来一些麻烦,这是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就应该避免的。
其实很简单的一件事。离婚协议明确写明了股东代码和账户,以及证券交易所开设的账户。
常见的股票分割问题,有的是在他人代其炒股的情况下存在的,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不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开户,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开户,在自己持有的账户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股票。
确实有当事人注意到了这一点,并写进了离婚协议,明确股票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但重点是这样的协议涉及到第三方的财产,如果以离婚协议为依据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不会采纳。比如股票持有人不承认是在帮股市,否认是他们的财产,那么法院就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请。
应该如何避免这个问题?
离婚协议签订后,夫妻双方可以与第三方、三方签订股票持有协议。三方明确,股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样再提起诉讼时,争议问题就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