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股票季报规定,深市三季报最迟预告出炉时间

  

  9月28日,在证监会的统一指导下,沪深交易所完成了季度报告格式(以下统称《季报格式》)的修订工作。据悉,《季报格式》连接了《证券法》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修订后的《季报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适用《季报格式》的相关规定。   

  

  故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附录101号和《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附录28号公开发布。深交所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季报格式》由五部分组成:一是重要内容提示,参照上位法关于定期报告的规定,保留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保真声明的要求;二是主要财务数据,列示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分析说明变动率超过30%的原因;三是股东信息,列出了股东总数、前10名普通股股东和前10名优先股股东,并增加了“标记”股东持股状态的选项;4.其他提示,要求上市公司审慎评估并披露与经营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五,季度报告财务报表,披露比较财务报表,说明审计情况。   

  

  《季报格式》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入交易所规则体系。《季报格式》作为交易所的业务指南,增加了规则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便于根据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及时修订;二是精简披露内容。表格不再区分季度报告正文和全文。根据“季度”周期的特点,不再要求披露逾期未兑现承诺、下一报告期盈利预测等。三是明确了财务数据重大变化的标准。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实务共识,主要财务数据重大变化的标准设定为30%,数据变化范围定义为9项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季报格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分别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科技创新板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并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期报告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对季度报告进行表决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表示,下一步,将有序做好季报披露的技术准备工作,组织上市公司确保季报披露顺利完成,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的提升。   

  

  来源:上海证券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