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初始记录金额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以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
支付价格包括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应单独确认为不构成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入账金额的应收款项,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交易成本
(1)与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投资收益”科目;(2)发生交易费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认证后可从当月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交易成本是指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成本。增量费用是指企业在不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况下不会发生的费用。比如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部门的费用、佣金等必要支出。包括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和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基本会计处理
借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取的债券利息)
投资收入(交易成本)
应交税费应为增值税(进项税)(交易成本对应的可抵扣增值税)。
贷款:其他货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