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银行里的理财产品,手机银行里的理财签约是什么意思

  

  目前,国内银行理财产品主要仍通过银行网点及自身建设的电子渠道进行销售,作为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平台尚不能参与其中。从满足金融消费者需求角度出发,有必要就第三方平台参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不断开展探讨。   

  

  2020年7月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9年)》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37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非保本理财产品,存续产品共计4.73万款,存续余额23.40万亿元,同比增长6.15%。从年度募集资金规模来看,2019年,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额为111.58万亿元,其中公募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额为109.73万亿元,占募集总额的98.34%;从产品风险等级看,风险等级为级(中低)及以下的理财产品共募集94.86万亿元,占比85.02%;从投资收益来看,全年支付客户总收入9255.8亿元,其中公募支付8779.9亿元。   

  

  相比基金、保险资管各不到20万亿,沪深a股同期13534亿的募资额,银行理财在资管行业占据绝对优势。不过,与已经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的基金产品和保险资管产品不同,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仍主要通过银行网点和自建电子渠道销售,作为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平台无法参与其中。从满足金融消费者需求的角度出发,需要不断探讨第三方平台参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三个主要文件   

  

  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主体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理财子公司。梳理三份主要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可以发现,第三方平台仍然禁止销售银行理财产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禁止非金融机构销售银行理财产品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限制银行理财产品向金融机构销售,普遍排除非金融机构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意见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但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并没有非金融机构销售相关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因此,实践中并未发生“非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代理销售”的情况。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将销售主体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2018年9月,中国银行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细化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渠道进一步限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内。《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自身渠道(包括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放宽了销售主体的限制   

  

  2018年12月,中国银行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做出了与商业银行不同的规定,放宽了对销售主体的限制,并为第三方平台参与销售预留了一定的政策空间。《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在非机构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其渠道(包括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区域管理,对销售区域内每款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银行的理财子公司不允许宣传私人理财   

  

  2020年12月,中国银行保监会发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仍将销售机构范围限定为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机构。没有条款澄清“其他机构”的范围。银监会也表示,将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大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所以从字面上来说,这个条款并没有绝对排斥第三方平台。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可以通过电子渠道进行。与商业银行相比,更方便,更有利于拓展客户。   

  

  2 第三方平台参与理财产品销售的需求与争议   

  

  目前,中小银行(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和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都有通过第三方平台参与银行理财产品的现实需求。   

  

  对于中小银行(银行的金融子公司)来说,通过第三方平台的流量优势可以帮助其提高获客能力。与客户数量和规模庞大的大型商业银行相比,中小   

银行客户量有限,利用第三方平台便于自身实现更好的获客。通过流量较大的第三方平台获客,还有助扩大中小银行自身产品的传播覆盖面并提升传播效率,降低直接在线下/线上拓展客户的成本。银行理财子公司虽然较商业银行在获客与销售上存在一定政策优势,但此种政策优势距实际转换为市场优势尚存在不确定性。此外,相较大型商业银行的理财子公司,中小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同样面临获客瓶颈,存在利用第三方平台拓展客户来源的需求。

  

对金融消费者来说,通过第三方平台便捷优势有助满足自身理财需求。比如,便捷性与安全性是金融消费者参与理财的重要考量,通过第三方平台,便于金融消费者同时获取比较不同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之后再通过第三方平台的展示链接进入理财产品所属的银行机构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产品销售界面,完成注册、登录、测评、签约、购买等活动。

  

对第三方平台来说,通过参与理财产品销售有助提升自身商业生态覆盖面。第三方平台通过信息展示、网络链接跳转等方式参与银行理财产品,将自身用户转化为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者,既能够更好满足用户的理财需求,同时是拓展与巩固自身商业生态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用户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的便捷性和安全性有助增强用户、第三方平台、金融机构的黏合性,进一步提升第三方平台商业生态的覆盖面。从这个角度,金融消费者有较大倾向选择公信力高、网络安全保障有力的第三方平台。

  

上述三类主体的需求,表明第三方平台参与理财产品销售具有一定必要性,但在目前仍存在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如第三方平台参与易增加理财产品销售成本、加大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导致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之间过度竞争(如利用第三方平台流量优势获取与自身规模不匹配的客户数量,破坏分类发展目标;第三方平台比价或导致理财产品设计主体展开过度竞争等)、促使资源向第三方平台集中(销售过度依赖第三方平台或导致客户资源过度集中于第三方平台)等。

  

我们认为:第一,销售成本的增加可通过扩大销售覆盖面实现摊薄。当销售覆盖面达到一定程度,即可以有效摊薄销售成本,总体降低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成本规模。第二,资金、信息安全问题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在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商业银行黄金业务互联网销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其在资金、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管实践,有助为第三方平台参与理财产品销售提供借鉴。第三,第三方平台参与有利保持适度竞争,推动理财市场做大做强。长远来看,打破刚兑后,消费者将更看重理财机构的投资能力。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充分竞争,有利整体提升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资产管理和资本配置能力。第四,数字社会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当前,数字经济社会已经来临,数字化、网络化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特征。第三方平台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承担着助力主营机构做好主业的根本使命。第三方平台参与理财产品销售的主要目的是推动自身用户转化成为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客户,因此资源向第三方平台集中的说法并不能成立。

  

3 第三方平台参与理财产品销售的政策建议

  

一是统一监管标准,允许第三方平台参与理财产品销售。

  

参照公募基金、保险资管、黄金资管业务互联网销售规则,制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互联网销售规则,允许第三方平台参与销售。

  

二是设立许可,将第三方平台参与销售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第三方平台参与销售应当通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金融监管部门应推动设立有关行政许可,参照公募基金的“双备案”、黄金业务的“单备案”制度,就第三方平台申请参与销售设立一定的资质条件,将第三方平台纳入监管范畴,由金融机构在取得资质条件的第三方平台中选取合作对象。

  

三是实行严格制度,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关于资金安全,可规定第三方平台服务的范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可将第三方平台的服务范围限定为提供信息展示与产品对比服务而不参与资金的结算交收。

  

关于信息安全,我国就互联网企业信息安全、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已设立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也在积极推动中,严密的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架构正在完善。第三方平台、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四是构建理财争议解决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构建与第三方平台销售模式相适应的理财争议解决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销售过程的完整溯源。同时,设立金融消费者网络投诉处理解决制度,如在理财产品网络管理界面嵌入投诉链接,便于金融消费者在发生争议时录入并提出投诉。

  

本文源自当代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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