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平仓会通知吗,强行平仓的条件

  

  期货客户保证金不足被依约强行平仓的,损失自担   

  

  ――企业操纵其他客户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因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标签:|期货交易|强制平仓|仓损|保证金   

  

  2014年,物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姜通过化工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了资产委托协议。后来由于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根据合同被迫平仓,导致期货账户亏损3500多万元。证监会决定认定姜控制使用多个期货账户,具有资金集中优势,持仓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合约交易价格的事实。2015年,期货公司诉请化工公司支付仓库损失。   

  

  案情简介:根据证监会的处置决定,明确化工公司使用材料公司的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材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姜某,材料公司期货账户的期货合约也由姜某决定。上述事实有化工公司向物资公司转账巨额款项的事实、化工公司与物资公司签订合同的IP地址和MAC地址相同的事实、期货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谈话相互印证。从姜某的身份、期货交易资金来源及交易方式、化工公司的市场持仓及囤积行为、姜某操纵期货市场的目的等方面分析,可以认定姜某的行为与其在化工公司的职务密切相关,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化工公司经营物资公司的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以真实身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结果自行承担。”本案中,化工公司使用材料公司的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符合该条规定。材料公司期货账户的期货交易结果由化工公司自行承担。前述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未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照期货经纪合同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强行平仓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在期货公司与物资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中,对应当追加保证金的情形、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以及不追加保证金的后果都有明确规定。在材料公司期货账户保证金不足且未按期货公司通知要求追加的情况下,期货公司对材料公司采取强制平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化工公司向期货公司赔偿损失35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企业操纵其他客户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时,因期货公司依据合同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在保证金不足且未按期货公司通知增加的情况下,由企业承担。   

  

  实务要点:豫南高院(2015)第413号“某期货公司与某化工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见《华信万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中的责任承担》(孔庆和),同《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2/108336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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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通码。通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的裁判规则,通过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关键码编码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收集、整理、提炼,进而形成中国关键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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